礦井通風管理制度(修訂版)
礦井通風管理制度(修訂版)
1、礦井每年在安排生產銜接計劃前必須由通防管理科根據礦井產量、瓦斯涌出量、采掘部署等情況,進行該年度通風能力核定工作,并應分采區進行通風能力核定,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2、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通風系統中禁止出現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老塘通風。
3、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如實現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可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采用串聯通風,對于串聯通風,必須制定有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4、礦井回采工作面、掘進工作面、獨立通風的硐室、獨立通風巷道配風量按集團公司制定的《礦井風量計算方法》進行計算分配,礦井實行以風定產,通防管理科每年年初進行一次礦井通風能力核定。
5、改變全礦井、一翼或一個水平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并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通防處備案。采區及采區內的通風系統調整由礦總工程師批準,系統和風量的調整由通防管理科具體負責操作,其它任何單位無權進行。
6、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后,方可開掘其它巷道。
采區巷道延伸必須首先施工風道,風道必須延伸到位,至最低標高。
7、每個采區必須設置至少一條專用回風巷,準備采區專用回風巷不到位的,不準開掘采煤工作面進回風順槽。采區專用回風巷內不得運輸物料、安設電氣設備。現生產采區沒有設置專用回風巷的,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8、采煤工作面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后,方可回采。采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通過采空區的連通巷道必須隨采煤工作面的推進逐個封閉。
9、不得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并有防止車輛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車輛碰壞風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10、回采工作面結束后必須及時進行密閉。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必須在45天內拆除設備,進行永久封閉;因故不能按期封閉的,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井主要負責人審批,報公司備案。
11、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后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通風、機電、生產部門對主扇運行情況及礦井通風阻力分布情況進行分析,采取措施保證礦井通風系統穩定、經濟。在礦井開拓及通風系統發生較大變化時,應及時測定礦井通風阻力。
12、礦井通風系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必須按季繪制通風系統圖,并按月補充修改,若遇礦井通風系統發生變化時,必須在24小時內填圖。多煤層同時開采的礦井,必須繪制分層通風系統圖。
礦井應每年繪制礦井通風系統立體示意圖和每半年繪制礦井通風網絡圖。
13、礦井必須建立測風制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面測風。對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并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當礦井通風系統發生改變后,必須進行1次全面測風。
14、礦井通風有效風量率不得低于85%,礦井通風阻力不得大于300mmH2O,礦井等積孔不得小于1㎡。
15、采煤工作面投產時,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對采煤工作面的通風、防塵、抽放瓦斯、監控等系統進行驗收,不符合規定的不準生產。
16、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裝有主要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
17、礦井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1套運行,1套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備用主要通風機因故無法正常運行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如超過一周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并上報公司通防處備案。
18、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必須安裝防爆門(井蓋),防爆門(井蓋)必須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由機電部門負責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要通風機。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19、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或主通風機改造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
20、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制定停風安全技術措施;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并由跟班干部或班組長與調度室聯系,接受調度指令,安檢員、瓦檢員及時向調度室匯報井下安全、瓦斯情況。
礦井主要通風機意外停止運轉時,由值班長根據停風后的具體情況,迅速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是否打開防爆蓋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如打開防爆蓋利用自然風壓通風,通風、安檢部門負責安排人員到井口附近警戒,井口附近20米范圍內嚴禁煙火。
在恢復礦井通風系統后,必須根據井下瓦斯情況,嚴格執行《主要通風機停風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全礦井瓦斯排放工作。所有受停風影響地點和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關地點附近20米的巷道內,都必須經過瓦斯檢查人員檢查瓦斯、通風設施完好情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方可人工恢復送電。
21、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必須砌筑永久性擋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兩道連鎖的正向風門和兩道反向風門或連鎖的無壓風門。
22、高瓦斯礦井必須設置專用回風井;采區至少要有三條集中巷,其中必須至少有一條專用回風巷,如無法區分采區集中巷道,總回風巷必須按照采區專用回風巷管理;嚴禁利用專用回風巷存放設備、敷設電纜、運輸物資和作為主要行人巷道。
23、根據《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每年測定和計算礦井、采區、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每年由礦長組織進行一次礦井反風演習;每季度由機電礦長組織對礦井反風設施進行一次檢查,通防管理科按規定完善井下反風風門,確保反風通風系統完整可靠。
24、掘進巷道在施工前必須在作業規程中編制局部通風設計,掘進工作面開口時,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對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裝備進行驗收。
25、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進風巷凈斷面8m2以上,經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后,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按管理權限報公司審批后,可采用專用排瓦斯巷,專用排瓦斯巷的設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工作面風流控制必須可靠。
(2)專用排瓦斯巷必須在工作面進回風巷道系統之外另外布置,并編制專門設計和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將工作面回風巷作為專用排瓦斯巷管理。
(3)專用排瓦斯巷回風流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5%,風速不得低于0.5m/s;專用排瓦斯巷進行巷道維修工作時,瓦斯濃度必須低于1.0%。
(4)專用排瓦斯巷及其輔助性巷道內不得進行生產作業和設置電氣設備。
(5)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并應有防止產生靜電、摩擦和撞擊產生火花的安全技術措施。
(6)專用排瓦斯巷必須貫穿整個工作面推進長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7)專用排瓦斯巷必須安設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專用排瓦斯巷回風口15m處,當甲烷濃度達到2.5%時,能發出報警信號并切斷工作面電源,工作面必須停止工作進行處理。
(8)專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易自燃煤層中。
26、凡因生產需要必須調整系統時,生產業務部門必須至少提前10天書面通知通防管理科,以保證通風部門有一定的系統調整準備時間。
27、井下所有通風巷道必須達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最低風速要求,否則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28、井下采區變電所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井下機電設備硐室必須設在進風風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過6米、入口寬度不小于1.5米而無瓦斯涌出,可采用擴散通風。
29、礦井必須采用正規采煤方法,回采工作面必須有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實行全風壓通風。嚴禁采掘工作面無計劃停風;嚴禁無風和微風作業。
30、井下盲巷必須立即封閉,暫時不能封閉的,必須保證正常通風。
31、每年組織1次井巷大修檢查,對井下巷道失修情況進行調查,制定失修巷道維修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