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停產撤人及撤人后恢復生產的管理規定
煤礦停產撤人及撤人后恢復生產的管理規定
1、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進一步加強現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適應于礦井工程施工的所有單位。
3、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在礦長的領導下,對井下工程開工、停產、復工前的工程驗收負責,由相關職能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嚴格按照標準檢查及驗收。
4、礦井工程的施工單位是本制度的具體執行者,施工單位主要領導及技術負責人是本制度落實參與對工程開工(復工)前的檢查。
5、實行礦井工程開工、停產、復工工程許可制度的工程包括采煤工作面安裝、撤出及回采,掘進巷道施工,硐室施工,大型機電安裝工程、地面土建工程等單位工程的施工;復工工程包括:停產施工超過3天并有較大生產變化的工程。
6、礦井工程開工、停工、復工工程許可制度執行,由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3日向分分管領導提出申請。分管領導組織職能部室人員3日內對申請開工(復工)的工程進行開工前檢查,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允許開工,并簽署意見,明確開工時間,施工單位嚴格按簽署一間進行開工(復工)。
7、加強外來承包工程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外來承包工程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所承包礦井工程的開工、停產、復工工程,由相關業務部門協調,由承包方提出施工申請后,經分管領導組織有關職能部門檢查后方可施工。
8、礦井工程的開工(復工)許可制度實行現場掛牌管理,經申請后獲準開工(復工)的工程,由施工單位制定開工(復工)許可牌,排板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工程量,施工單位、允許開工時間,計劃完工時間,施工單位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公司分管領導等內容。許可牌板統一管理,于開工前在現場懸掛。
9、對應進行開工申請的工程,未進行申請或申請未經同意,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擅自開工的施工單位,對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進行罰款;造成人身事故或一至 三級非傷亡事故的,按礦有關規定處罰。
10、對應進行開工申請的建設工程,相關職能部門把關不嚴,或未申請而允許開工的有關管理、監督人員,追究其責任;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責任追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