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炭溝煤業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匯編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目 錄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1
二、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6
三、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8
四、職業危害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9
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配備發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2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14
九、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16
十、職業病診斷鑒定及治療康復制度 17
十一、職業危害防治經費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8
十二、職業衛生檔案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20
十四、職業危害檢查及獎懲制度 29
窗體底端
一、 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一)組長(副組長)的職責 組長是本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負責人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設置與礦井規模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建立配套職業衛生管理網絡,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人員,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3、認真組織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規劃,聽取職工對本礦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
4、定期召開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并制訂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病防治所需經費,督促各項防治措施的落實。
5、根據“三同時”原則,對礦井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 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報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方可 進行建設,切實做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6、參加本礦內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7、對本礦的職業并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二) 領導小組的職責 在組長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 和標準的規定,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病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1、組織制訂(修改)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并執行督促執行。
2、根據礦井機構設置,明確各班、組、人員職責。
3、制訂礦井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并組織具體實施,保證經費的落實和使用。
4、直接領導本礦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愜意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和檔案。
5、組織干部、職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建立健全激勵獎懲機制,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6、經常檢查各班、組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及時解決。
7、經常聽取各單位管理人員、職工關于職業衛生有關情況的匯報,及時采取措施。
8、建立預警機制,對礦內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并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9、負責建立企業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和檔案,負責登錄、存檔、 申報等工作。
10、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11、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并研究處理。
12、對本礦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責任。
(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辦公室職責
1、負責全礦職業衛生工作,落實好《職業病防治法》《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 》各項規定要求。
2、負責全礦職業衛生督查檢查工作,制訂全礦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長期和年度規則,督促相關部門制定塵毒職業危害防治的中、長期 規劃,年度有計劃,有措施,有總結。
3、組織有關部門,迎接上級職業病防治部門的職業安全健康檢查。
4、負責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統計報告和公布。
5、負責定期督促各部門職業危害防治措施、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6、積極開展職業病防治宣傳活動,提高職工自我防范意識。
7、協調好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工作。
(四)安監辦公室職責
1、督促檢查全礦防塵措施的落實。
2、對各防塵點設施安裝是否完備、設施是否完好進行檢查,并對有關單位的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3、參與審查各類防塵的技術措施。
4、參加礦職業安全健康危害檢查和驗收。
5、負責定期檢查各單位、部門職業危害防治措施、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五)教培中心職責
1、教培中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要求,制訂培訓制度、計劃, 抓好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人員的崗前、 崗中培訓工作, 培訓內容和培訓課程時按《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 》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2、建立職業安全健康教育檔案。
(六)經營管理部工資
1、做好受職業病危害人員的管理、核定工作,按照《煤礦職業安 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標準》 (AQ1051)規定及時落實個體防護 用品的計劃匯總、上報以及勞保用品審批工作。
2、在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將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后果、防護措施和待遇通知勞動者。
(七)“一通三防”和職責
1、結合礦粉塵及有毒有害氣體危害治理現狀和法規要求,建立健全粉塵及有毒有害氣體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預防和治理制度(措 施),明確各工種崗位責任制,落實好職業病防護設置(施)的日常維護,按照《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 》和《中國人 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做好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工作,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時申請上級有關部門做好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評價工作。
2、確保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符合國家有關作業場所職業病 危害因素控制標準,并配合安監處、醫院建立完善職業衛生檔案。
3、通巷工區負責針對粉塵及有害氣體危害因素制定應急預案,負責粉塵及有毒有害氣體的防治, 負責井下采掘工作面和機電銅室溫度的檢測。
(八)運轉隊職責
1、結合礦噪音、振動危害治理現狀和法規要求,建立健全噪音、 振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預防和治理制度(措施) ,明確各工種 崗位責任制,落實好職業病防護設置(施)的日常維護,按照《煤礦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 》和《中國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 4 治法》的相關規定做好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工作,并按照相關法律 法規及時申請上級或集團公司防疫站做好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 的評估工作。
1、確保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符合國家有關作業場所職業病 危害因素控制標準,并配合安監處、醫院建立完善的職業安全健康檔案。
3、針對相關職業病危害因素制定應急預案。
(九)技術科職責
按照有關規定抓好個體防護用品的計劃落實,按照質量、衛生要 求做好采購驗收工作,保留好相關證件。
(十)安全科職責
1、負責對地面各地點的職業衛生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2、每月向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辦公室提供哦哦那個檢查情況的總
(十一)各基層單位職責
1、各基層單位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的學習。
2、認真落實各項規定和職業安全健康制度措施的要求。
3、教育并管理本單位職工遵守職業安全健康規定,做好個人職 業安全健康防護。
二、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促進礦井綠色清潔發展, 依法保護職工身心健康及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 治法》的有關規定,經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領導小組工作會議研究,特 制定本計劃。
(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目的
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目的是研究和評價生產勞動過程中勞動條 件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提高改善勞動條件的措施,積極控制和預防 職業病的發生。
(二)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目標
1、降低職業病的發生(千人職業病發生率 0.8 以下) ;
2、職業危害因素達標率 99%以上;
3、職工個人防護用品配備率 100%;
4、職工教育培訓覆蓋率 100%;
5、職業衛生檔案建檔率 100%;
6、職業病查體率 100%。
7、職業危害監測覆蓋率 100%;
8、職業病人治療、療養率 100%,妥善安置率 100%;
(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1、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建立以礦主要領導為組長,安全、生產、經營、后勤、工會、宣傳、衛生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組織、協調、管理職業病防治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履行工作職責,齊抓共管,確保職業危害及 6 職業病防治措施落實到位。
2、設立職業危害防治辦公室,配備 1-2 名專兼職職防人員,在集團公司安監局和防疫站職防所等部門業務指導下,負責本單位的職 業危害和職業病防治工作。
3、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和《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切實搞好煤礦塵毒、噪音等治理工作,加大通風防塵等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投入,在煤礦采、掘等生產過程中,加強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使用管理。
4、認真做好粉塵、有毒有害氣體、噪音等日常檢測工作,同時按規定定期進行職業危害因素的檢測評價,并將檢測結果及時公布。
5、依據《職業病防治法》要求,做好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工 作要堅持 1~2 年查體一次,職業病患者及觀察對象要堅持每年查體 一次,同時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企業職工衛生檔案。
6、定期開展職業衛生和知識的宣傳教育和職業衛生培訓工作,使職工充分了解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控制措施, 督促職工自覺遵守職業病防治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指導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加強自身保護,從而提高職業衛生和安全工作質量,防止職業衛生及安全事故的發生。
7、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和發放管理。嚴格執行《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 》規定,為職工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用品的發放實行簽字制度。安監處、督察辦和各單位負責監督勞動用品的佩戴使用情況。
8、做好職業危害告知和工作場所危害警示工作。設立職業危害 7 因素公示欄,將職業危害因素及評價結果告知勞動者,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因素的場所所設置職業危害因素警示牌,對可能發生急性損傷 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設置報警裝置,現場配備急救用品、沖洗設 備,開辟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9、完善合同管理。勞動工資部門要加強勞動合同執行與管理,將勞動者所從事職業可能遭受到的職業危害因素種類、危害程度、結果以及遭受職業危害后的待遇,預先告知勞動者本人,并簽訂勞動合同。
三、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為了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切實保護 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各單位應當為員工創造副惡化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2、經營管理部工資與在冊、新進礦的職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 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簽。
3、職工在已簽訂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簽訂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勞動工資科應向員工如實告知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所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并簽訂職業危害因素勞動變更職業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4、對生產職業危害因素的地點,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5、安監處、礦工會應定期或不定期的對職業危害告知制度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知道,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6、 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每年對員工進行職業危害預防控制的培訓、 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四、職業危害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為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 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結合本煤礦實際情況,組織對職工進行職業將康法規、職業健康知識、操作規程、職業健康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維護的培訓,特制定本制度。
(一)宣傳內容
充分利用宣傳欄、黑板報、廣播、電視等宣傳手段, 大力宣傳 《職 業病防治法》《職業衛生危害因素防治》等知識,增強職工防范職業、危害的能力。
(二)培訓內容
1、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與標準;
2、職業衛生基本知識;
3、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正確使用、維護職業安全健康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健康防護用品。
5.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
(三) 培訓的對象與方式
1、培訓:新職工在上崗前進行不少于 4 學時的職業危害防治知 識培訓,培訓后應進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2、職工在調動崗位時,也應進行針對性的職業健康培訓,培訓 后進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崗。
3、外來的臨時工人,也要進行針對性的職業健康培訓,確保其從事勞動時不受到危害。
4、本礦的在職職工也應進行定期的職業健康培訓,在每年的 8、9 月份進行,每年不少于 2 學時。
5、所有的職業衛生培訓應有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時間、日期、培訓內容、培訓老師、培訓地點,受培訓人簽名等。
(四) 培訓應有計劃 培訓時必須制定詳實的培訓計劃,并得到礦領導批準后實施。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管理制度
為加強我礦職業危害防護措施、設備的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職 業危害事故的發生,從而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 素,特制定本制度。
1、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定義: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 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 裝置和設備。
2、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辦公室負責全礦防護設施危害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實施,各專業部門負責各專業在用防護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3、各專業部門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置、安裝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員工工作時環境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4、采供中心必須購置具有防護設施生產資質單位生產的防護設施。在購置防護設施產品時,應當注意索取:合格證、使用說明書、防護原理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不得購置使用沒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5、各專業部門應對在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
6、安監員、各生產單位帶班人員在班中巡查時注意對防護設施 完好有效性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應立即安排檢修。
7、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辦公室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針對防護設施的 11 專項檢查,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進行驗證。
8、應明確防護設施的各級管理責任人并建立防護設施管理臺帳, 做好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9、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辦公室及施工單位應建立防護設施檔案,收集整理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
10、培訓中心每年組織一次對員工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 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知道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11、未經申報批準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作業人員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
12、凡是違背本規定,一律按照礦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配備發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范圍
為加強勞保用品的管理,更好保護職工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 規定。
(二)基本原則
1、為防止各種職業危害和外傷而發給員工使用的各種用品統稱 為勞動保護用品。 各種勞動用品是保護礦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應與生產福利待遇分開。
2、各種勞保用品是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特點和條件而相應確定。 凡屬于保護職工安全與健康的必須按規定發放。
3、各種勞保用品發放標準依照棗礦集團職業病防治條例規定,結 合我礦實際,根據生產操作條件而制定。隨著操作條件的改變而調整。
4、凡上崗操作的職工必須按標準配備防護用品,并按規定配戴使用。
(三)職責
1、經營管理部工資負責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的制定。
2、安監處負責監督檢查勞保用品管理制度貫徹和勞保用品的使 用情況。
(四)管理辦法
1、勞保用品發放標準原則上每年審核調整一次, 確保發放標準符合實際要求。
2、根據需要按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放勞保用品,并設置臺帳。
3、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一經批準后, 全體礦工原則上不得額外領取勞保用品。如有領用的,按勞保用品的實際價格,由領用人承擔。特殊情況,必須持有生產技術部領導批準的領料單才能領用。
4、勞保用品的發放必須嚴格按發放標準進行發放。
5、設有專職人員管理,每次發放完勞保用品后,必須在勞保用品登記簿上作好發放臺帳,以備核查。
6、發放給職工個人的勞保用品,職工在生產操作過程中必須按要求正確配備使用。
7、對于特種勞保用品(如防塵面具,防塵口罩,安全帶,安全帽等)各使用部門需放在勞保用品專用柜,要指定專人保管,經常檢查消毒,以保證能隨時安全使用。
8、嚴格執行上級政策和發放標準,不得人為擴大發放范圍和擅自提高發放標準。特殊作業工種的防護用品要嚴格按照《特種勞動保護用品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執行。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1、煤礦企業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作業場所職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工作,監測人員應當經資質認證合格的培訓機構培訓,持證上崗。本礦尚不具備監測能力的項目,委托華坪煤管局煤礦安全技術服務中心進行監測。
2、加強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管理,堅持濕式打眼,噴出碴沖洗巖幫,噴霧除塵,煤塵注水,使用水炮泥以及個體佩戴防塵口罩等。
3、 煤礦企業應當每年進行一次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評價。監測、評價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技術支撐機構進行。監測、評價報告交煤礦企業存入職業衛生檔案。煤礦企業應當及時向作業人員公 布監測、評價結果,并報煤礦安全監察部門。
4、監測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衛生標準時要采取有力措施進行處理。
八、職業安全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衛生部《職業性健康檢查管理規定》,結合本礦實際,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職業安 全健康檢查、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1、建立健全職業安全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2、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工接受職業安全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3、按照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依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4、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在其所禁忌的環境從事作業。
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6、依法組織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員工定期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檢 查。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具體包括:
(1)上崗前職業性健康檢查:對準備從事有害作業和對健康有特殊要求作業的勞動者及已就業調換到新的有害作業崗位的工人進行健康檢查,及時發現職業禁忌癥,受檢率確保 100%。
(2)定期職業衛生健康檢查:對從事粉塵作業的井上、下接塵職工及原從事采掘滿四年的職工每兩年檢查一次,受檢率達 100%。
(3)對接觸噪聲、振動等和接觸化學性有害因素(放炮工、采掘 16工、電氣焊等)的勞動者每兩年檢查一次,對職業病患者及觀察對象每年檢查一次,受檢率達 100%。
(4)對脫離粉塵作業及其它有毒有害作業的工人要進行離崗前健康檢查,受檢率確保 100%。
7、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費用,由礦承擔。
8、本礦定期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周期一般為兩年,特殊工種、職業禁忌人員為一年。
9、及時公示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結果,將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職工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
10、建立健全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并實行信息化管理及妥善保存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
九、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一)及時、如實向煤監局申報職業危害,同時抄報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并接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 如實填寫《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及下列有關材料。
1、煤礦企業的基本情況;
2、煤礦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或強度情況;
3、煤礦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4、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三)煤礦職業危害申報采取電子報表和紙質文本兩種形式。 紙質 《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 應加蓋公章并由主管礦長簽字, 連同有關資料一并上報。
(四)職業危害申報為每年申報一次,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 上一年度申報工作。
(五)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 30 日內進行申報。
(六) 遇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 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在技術、工業或者材料變化 之日起 15 日內進行申報。
(七) 煤礦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 在發生變化之日起 15 內及時進行申報。
(八) 在申報過程中凡因個人工作失誤造成申報材料不準確, 瞞報、漏報、遲報以及泄漏商業技術秘密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 相關責任人責任。
十、職業病診斷鑒定及治療康復制度
(一) 對接觸塵、毒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職業健康監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及退休前等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 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二) 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三) 對疑似職業病人及時按照要求,由安監處和經營管理部工資提供職業接觸史、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健康檢查資料等,到具有 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定期進行醫學觀察或職業病診斷。
(四) 對已確診的職業病人及時調離有害作業場所并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職業病人每年進行復查(包括功能致殘鑒定)一次,按照國家相關文件規定落實工傷待遇并定期安排康復療養治療。
十一、職業危害防治經費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職業危害防治經費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根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文件(財建〔2004〕119 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為保障本礦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開展,落實上級關于安全投入資金管理、使用等一系列有關文件規定,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資金的使用、實施、實行全過程、系統化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結合我礦安全生產狀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資金來源、管理及適用范圍
1、資金來源:在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2、管理范圍: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我礦在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資金管 理使用的全部過程,本礦有關領導及有關單位按本管理制度實施、 執行。
3、使用范圍:
(1)礦井主要通風設備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測系統支出;
(3)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治煤塵支出;
(4)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滅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礦井頂板管理支出;
(7)完善和改造礦井機電設備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 .
(8)完善和改造礦井供配電系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礦井運輸(提升)系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 出;
(10)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塵系統支出;
(11)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評價、健康監護、職業健康宣傳培訓 等費用支出;
(12)其他與煤礦安全生產職業危害直接 相關的支出;
(13)安全國補資金計劃內的項目。
(二)管理辦法
1、經營管理部門規劃具體負責和實施安全投入資金計劃的安排、調 整、檢查、統計、上報。
2、計劃安排過程中,嚴格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及礦井安全生產的切 實需要,確保重點工程兼顧一般的原則。
(三) 組織結構 為切實做好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資金的管理工作, 成立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資金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楊繼有
副組長:惠守溫
成 員:呼志強、呂福兆、孫繼平、胡強
(四)有關要求
1、明確經費保障,確保貫徹實施。由于預防和控制職業危害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因此,《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規定職業病防治經費由用人單位承擔,并在生產成本中列支,包括預防和治理職業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
2、以立法形式將職業病納入工傷社會保險。工傷社會保險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際上的通常做法。為了保障職業病病人的權益,《職業病防治法》強化了工傷社會保險,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并規定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由工傷社會保險承擔。
3、對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經費實行預算管理,年初財務部門要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職業健康宣傳培訓等費用納入生產成本預算,嚴格預算管理,嚴禁挪用。每年對職業病病人進行一次復查,并定期為病人進行康復治療。 職業病人的工資、 護理費及其他待遇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辦理。
十二、職業衛生檔案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根據規定,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檔案管理職業衛生檔案管理主要包括:
1、單位基本情況;
2、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職能及專(兼)職人員與分工;
3、職業健康管理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
4、 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計劃,包括方針、目標及實施方案;
5、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6、 職業健康管理程序、作業指導和其他內部文件;
7、 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年度總結等。
(二)技術檔案
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主要包括“
(1)職業危害預評價委托書與預評價報告書;
(2)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委托書與效果評價報告書;
(3)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意見書;
(4)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意見書;
2、職業危害項目申報資料。
3、生產工藝相關資料,包括:(1)生產工藝流程;(2)生產使用和儲存的材料、生產產品、副產品、中間產品清 單及其中文說明書;
4、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資料;
5、.職業健康防護檔案,包括職業防護設施清單、維修檔案;個人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配備及使用檔案。
6、職業健康培訓檔案,包括培訓人員、內容及時間等。
7、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主要包括:
(1)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資質證書復印 件;
(2)職業健康檢查工種及人員名單;
(3)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檢查結果與評價報告;
(4)職業禁忌癥、職業病人檢出名單;
(5)職業禁忌癥、職業病人調離及安置情況;
(6)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8、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包括:
(1)救援組織和人員職責;
(2)應急預防用品及使用指南;
(3)、預警設施;
(4)、應急設施;
(5)事故報告途徑和方式;
(6)人員撤離路線和疏散方法;
(7)財產保護對策。
(三)各種匯總資料,主要包括:
1、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2、職業健康監護結果;
3、職業病診斷及鑒定;
4、職業病人處理、安置情況;
5、宣傳培訓計劃;
6、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臺帳;
7、勞動者因職業病死亡資料;
8、因病缺勤情況匯總資料。
十三、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一、目的 :
為認真貫徹落實《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落實“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確保礦井一旦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能夠迅速及時、科學有效地指揮、協調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預 案。
(一)組織機構及職責
1、成立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組 長: 楊繼有
副組長:惠守溫
成 員: 呼志強、趙燕宏、高文文、孫繼平
2、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小組:
組 長:惠守溫
副組長:呂福兆
成 員:趙燕宏、孫繼平、李珍全
職責:
1、承接礦所屬各單位事故、事件或災情報告,請示礦應急救援總 指揮部總指揮是否啟動事故應急預案;
2、按照應急救援總指揮部的決定負責搶險總指揮部成員和 各專業組人員到調度室集合;
3、傳達指揮部下達的各項命令,通知搶救人員趕赴事故現場;
4、在事故搶救過程中,負責各專業組的碰頭會,協調各專業組人 員到調度室集合;
5、組織、協調對外救援等有關事宜,負責事故的上報;
6、落實上級有關指示和批示,對內通報事故搶救進展情況,并做 好相關記錄; 負責組織應急預案的培訓、 演練、 修訂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事故救援措施礦山救護隊是處理礦井火、瓦斯、煤塵、水等災害的專業隊伍,災變事故處理應做到:
1、礦山救護隊值班人員 24 小時值班,值班人員接聽事故電話時 應問清和記錄事故地點、時間、類別、遇險遇難人員數量、通知人姓 名及單位后,立即發出警報,并向指揮員報告,聽到報警后救護隊立 即出動。
2、礦山救護隊到達事故地點,指揮員立即向救護小隊下達任務,說明事故情況、救災重點、行動計劃、行動路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3、進入災區的救護隊員不得少于 6 人,進入前必須堅持氧氣呼吸器,氧氣壓力不得低于 18Mpa,并按規定佩帶和使用,救護小隊必須攜帶1臺面罩氧氣呼吸器和不低于 18Mpa 壓力的 2 個備用氧氣瓶,以及氧氣瓶,以及氧氣呼吸器工具和備件袋。如不能確認井筒和井底車場無有害氣體時,救護隊員必須在地面將氧氣呼吸器佩帶好。
4、在窒息區或有中毒危險區工作時,救護小隊長應使隊員保持 在彼此能看到或者聽到信號的范圍內,在任何情況下嚴禁指戰員單獨 行動,嚴禁通過口具或者摘掉口具講話,救護小隊長應經常觀察隊員 呼吸器的氧氣壓力, 并根據氧氣壓力最底的1名隊員確定整個小隊的返回時間。
5、進入災區從事救護工作時,任何情況下氧氣呼吸器都必須保 留不低于 5Mpa 的壓力,發現有隊員身體不適或氧氣呼吸器有故障難 以排除時,全小隊必須立即撤出。
6、礦山救護隊在災區工作1個呼吸器班后,應至少休息8小時, 才能重佩帶氧氣呼吸器工作。
7、礦山救護隊員應親自組織和參加偵察工作。在布置偵察任務 時,必須向左右隊員說明所了解的各種情況,應做到偵察任務清楚、 路線明確,小隊的行動方向、時間應標在圖紙上。
8、礦山救護隊偵察時應做到:
(1)井下基地設待機小隊,并用災區電話與偵察小隊保持不斷 聯系。
(2)進入災區偵察,必須攜帶必要的裝備。視線不清時應用探 險棍探測前進,隊員之間要用聯絡繩聯絡。
(3)偵察小隊進入災區前,應考慮退路被堵應采取的措施,規 定返回的時間,并用災區電話與井下基地保持聯系。小隊應按規定時 間原路返回,如不能原路返回,應經布置偵察任務的指揮員同意。如 果沒有按時返回或通訊中斷,待機小隊應立即進入救援。
(4)偵察進行中,應在巷道交叉口設明顯的路標,防止放回時 走錯路。
(5)進入災區時,小隊長在隊列之前,副小隊長在隊列之后,返回時與此相反。
(6)在搜索遇難遇險人員時,偵察小隊人員應有明確分工,分別檢查通風、氣體含量、溫度、頂板等情況,并做好記錄,把偵察結 26 果標記在圖紙上。
(7)在遠距離和復雜巷道中偵察時,可組織幾個小隊分組偵察, 發現遇險人員應積極搶救,并護送到通風巷道或井下基地。在發現遇 險人員的地點要檢查氣體,并做好標記。
(8)偵察工作要認真仔細,做到有巷必到。凡走過的巷道要標 注留名,并繪出偵察路線示意圖。
(9)偵察結束后,小隊長應立即向布置偵察任務的指揮員匯報 偵察結果。
9、處理礦井火災事故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1)控制煙霧的蔓延,不致危及井下人員安全。
(2)防止火災擴大。
(3)防止引起瓦斯、煤塵爆炸,防止火風壓引起風流逆轉而造 成危害。
(4)保證救災人員的安全,并有利于搶救遇險人員。
(5)創造有利的滅火條件。
10、 進風井口、 井筒、 井底車場、主要進風巷和銅室發生火災時,為搶救井下工作人員,應進行全礦井反風。指揮部下達反風命令前,必須將風側的人員撤出,病采取阻止火災蔓延的措施。采取風流短路措施時,必須將受影響區域的人員全部撤出。多臺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反風時,要保證非事故區域的主要通風機先反風,事故區域 的主要通風機后反風。
11、處理火災事故過程中,必須制定專人檢查瓦斯和煤塵,觀測 災區氣體和風流變化。當瓦斯濃度達到 2%以上,并繼續增加有爆炸 危險時,礦山救護隊必須將人員立即撤到安全地點,然后采取措施, 27 排除爆炸危險時,礦山救護隊必須將人員立即撤到安全地點,然后采取搓絲,排除爆炸危險,滅火工作必須從火源進風側進行。用水滅火時,應從火源外圍噴射,逐步逼向火源中心,必須有充足的風量和暢 通的回風巷,防止水煤氣爆炸。
12、撲滅撒謊那個、下山巷道火災時,必須采取防止火風壓造成 風流逆轉的措施。
13、撲滅銅室火災時,遵守下列規定:
(1)爆炸材料庫著火時,應首先將雷管運出,然后將其他爆炸 材料運出,因高溫運不出時,應關閉防火門,退至安全地點。
(2)絞車房著火時,應將火源下方的礦車固定,防止燒斷鋼絲繩造成跑車傷人。
(3)蓄電池電動車庫著火時,必須切斷電源,采取措施,防治 氫氣爆炸。
14、 礦山救護隊處理掘進工作面火災時,應保持原有的通風狀態, 進行偵察后再采取措施。
15、 采用隔絕法封閉火區救災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1)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盡量縮小封閉范圍。
(2)有瓦斯、煤塵爆炸危險時,應設置防爆墻的并建立永久密 閉墻。
(3)需要封閉多條巷道時,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封閉順序。
(4)火區臨時封閉后,人員應理解撤出危險區,進入檢查或加固密閉墻時,要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進行。
16、礦山救護隊在高溫區進行救護工作時,救護隊員進入高溫區時間不得超過規定。
17、 處理爆炸事故時,救護小隊進入災區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切斷災區電源。
(2)檢查各類有害氣體濃度。
(3)架好臨時支架。
(4)通過頂板不好地點時,保持一定距離。
(5)行動謹慎,防止產生火花。
(6)確認遇險人員已犧牲時,首先恢復通風。
18、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應防止風流紊亂,造成災情擴大。
19、處理氣體中毒事故應遵循:
(1)事故發現人,在具備通風專業知識具根據現場條件確保自 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時搶險遇險者,否則應立即向礦調度匯報。
(2)礦調度在接到匯報后,組織有關部門人員搶救。
(3)救護隊員在攜帶使用呼吸器的情況下進入災區,把窒息人 員移至新鮮風流中進行人工呼吸。
(4)在搶救人員的銅室,恢復災區正常通風,稀釋有毒有害物質體降到規程規定以下.
(5)及時構筑通風設施,穩定通風系統。
20、處理水災事故時,救護隊要了解災區情況、水源、人員分布等,迅速制定出相應救災方案,以最快速度把被堵人員救出。
十四、職業危害檢查及獎懲制度
(一)檢查人員及時間
1、礦領導牽頭組織,職業安全健康領導小組成員參加,每季進行檢查一次。
2、職業安全健康專(兼)職管理人員每月檢查一次。
3、專業科室、區隊負責人,對本專業、區隊作業范圍每周檢查一 次。
(二)檢查內容
1、各職能部門,生產區隊執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情況。
2、基層區對現場檢查:基層區隊的總體職業安全健康狀況,現場警示標識,防護設施運行情況,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運行情況,工人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工人操作規章執行情況,工人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3、職業安全健康制度執行情況。
(三)嚴格考核處罰
1、作業場所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涉及到每一位作業人員的身體 健康安全和千家萬戶的幸福,范圍廣、法規政策性強。 因此, 《中按照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山東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察辦法》和其他法規要求,各部門要在抓好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責任制落實,加大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治理的同時,按照有關規定抓好自查自糾工作。
2、自查自糾的內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山 東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察辦法》規定和有關職業健康的標準,對 自查自糾的資料,特別是各種職業危害因素的監測、評價要歸檔管理。
3、各相關部門每季首月 5 日前把自查自糾的結果和有關數據以 書面形式上報職業健康管理辦公室。不按時上報自查自糾結果,罰部 門負責人及責任人100元,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超過控制標準不及 時上報控制計劃和方案,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部門責任人罰款 300 元,并按礦其他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4、礦每季度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對全礦作業場所的職業安全健康 進行專項檢查。對各部門的組織機構、制度的建立、落實、作業場所 職業危害因素的治理、勞動保護的管理、職業安全健康檔案和職工健 康監護檔案等內容進行檢查,檢查的結果納入部門考核。對制度不完 善、落實不力、工作不到位,將給予部門負責人及責任人 200 元的罰款。
5、對職業危害因素涉及和危害因素超過國家控制標準的部門要 建立個體勞保發放臺帳,同時申報領用計劃,并督促職工自覺使用個 體防護用品,提高職業危害的防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