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川主鄉蓮花煤礦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峨眉山市川主鄉蓮花煤礦
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編制時間: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目 錄
1 總則 .................... ........................................ -3-
1.1 編制目的 ......................................................-3-
1.2 編制依據 ......................................................-3-
1.3 事故分級 ......................................................-3-
1.4 適用范圍 ......................................................-4-
1.5 工作原則 ...................................................... -5-
2 組織指揮與職責 .................................................. -5-
2.1 組織體系框架 .................................................-5-
2.2 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7-
2.3 應急處置過程中各專業組職責和責任部門 .........................-7-
3 預防和預警 ......................................................-8-
3.1 環境污染事故源 ................................................ -8-
3.2 預防工作 ......................................................-10-
3.3預警及措施.................................................... -12-
4 應急響應 ........................................................- 12-
4.1應急響應程序 ..................................................-12-
4.2信息報送與處理 ................................................-13-
4.3指揮和協調.................................................... -14-
4.4應急監測 ......................................................-15-
4.5信息發布 ......................................................-15-
4.6安全防護 ......................................................-15-
4.7應急終止 ......................................................-15-
5 應急保障 ........................................................-16-
5.1資金保障 ......................................................-16-
5.2裝備保障...................................................... -16-
5.3通信保障 ......................................................-16-
5.4人力資源保障.................................................. -16-
5.5技術保障...................................................... -16-
5.6宣傳、培訓與演練 .............................................-16-
5.7應急能力評價 .................................................-17-
6 后期處置 .......................................................-17-
6.1善后處理...................................................... -17-
6.2社會救助.................................................... -17-
6.3調查和總結.................................................. -17-
7 附則 ...........................................................-18-
7.1名詞術語定義................................................. -18-
7.2預案管理與更新............................................... -18-
7.3地方溝通與協作 ...............................................-18-
7.4獎勵與責任追究 ...............................................-19-
7.5預案實施時間...............................................-19-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適應礦山發展的需要,全面提高應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2)為確保礦區內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時,各部門能迅速、有序、高效地參與對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在事故發生后能有效地控制環境污染的擴展,消除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對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的要求,結合礦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國家突法環境事故應急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陜西省環境保護條例》
1.3事故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Ⅳ級)四級。
l.3.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
(6)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1.3.3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l.3.4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峨眉山市川主鄉蓮花煤礦煤礦區域內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時的應急處置,以及周邊地區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時可能波及到我礦區時的應急處置行動。
l.5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環境事故危險源的監測、監控并實施監督管理,建立環境事故風險防范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防范和處理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中長期影響,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健康,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2)堅持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分級響應。接受政府環保部門的指導,使企業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系統成為區域系統的有機組成部分。加強企業各部門之間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針對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使采取的措施與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范圍和社會影響相適應。
(3)堅持平戰結合,專兼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積極做好應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思想準備、物資準備、技術準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應急系統做到常備不懈,可為本企業和其它企業及社會提供服務,在應急時快速有效。
2組織指揮與職責
2.1 組織體系框架
2.
2.2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2.1礦環境污染應急指揮部
設立礦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礦環境污染應急指揮部),該指揮部在東方煤礦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的領導下,統一組織、協調、指揮全區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應急指揮部是各類重特大事故的最高指揮機構。礦環境污染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礦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總工程師擔任。
總 指 揮:茍金齊 礦 長
副總指揮:余國兵 茍登舉
成 員: 袁 躍(生產副礦長) 趙貴華(安全副礦長) 黃林福(機電副礦長) 李學祥(防突礦長) 李鳳元(一通三防副總) 宋正倫(礦辦主任、地測副總)
應急指揮部職責:
(1)組織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進行演練、評估和修改完善
(2)負責應急救援預案體系的建設和運轉;
(3)批準發布礦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預警級別;
(4)批準啟動礦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5)對礦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處置工作進行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
(6)通報發布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處理的進展情況;
(7)協調與外部應急力量、相關政府部門等關系。
(8)批準礦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狀態結束。
2.2.2礦環境污染應急辦公室
設立礦環境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礦環境污染應急辦公室)設在礦調度室,主任由礦辦公室主任宋正倫擔任。礦環境污染應急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執行礦環境污染應急指揮部的決定,組織成立環境污染應急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協調、指導、檢查礦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收集和分析環境污染事故發生時的相關信息,判定環境污染事故預警級別,并上報礦環境污染應急指揮部確定,根據礦環境污染應急指揮部的決定發布警情、啟動并組織實施應急預案;
(3)定期組織修訂礦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指導各有關單位進行專項預案的修改和編寫,檢查、指導應急預案演習工作;
(4)組建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專家組;
(5)建立健全礦環境污染事故隱患單位信息庫及應急處置技術檔案;
(6)組織、協調、指導有關環境污染事故的預防和減災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7)負責環境污染事故處理總結報告的上報工作。
2.2.3礦環境污染應急現場指揮部
由礦環境污染應急辦公室組織成立環境污染應急現場指揮部,成員單位包括:調度室、生技科、通風科、機電科、安全科、礦醫務室、機電隊、通風隊。
其職責是:
(1)根據環境污染事故現場狀況,確定環境污染程度并制定現場處置方案;
(2)組織、指揮、協調各部門開展環境污染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及時上報現場環境污染發展狀況和處置信息;
(4)根據環境污染事故現場狀況,向礦環境污染應急辦公室提出處置結束的建議。
2.2.4礦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專家組
礦環境污染應急指揮部聘請由環保、化工、水利、供排水工程、氣象、消防、安全、醫療衛生、放射性等行業的專家組成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專家組,專家組的主要職責是:
(1)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時,協助環境污染應急現場指揮部研究、分析污染事態,提供切斷污染源、控制污染擴散、減輕污染危害的應急對策;
(2)參與環境污染事故處置方案的制定和環境污染事故的評估以及善后處理工作;
(3)對國內外環境污染應急領域的相關技術進行跟蹤研究,為環境污染應急體系建設與管理提供技術支持。
2.3 應急處置過程中各專業組職責和責任部門
由調度室、技術科、通風科、機電科、安全科、行政科、礦醫院、機電隊、通風隊、救護隊、供應科、財務科、公安科等單位分別組成各專業應急處置小組。
2.3.1通訊聯絡組
調度室負責,在事故應急處理期間,保持指揮部的指令和對外聯絡的暢通。
2.3.2治安保衛組
由公安科局負責,承擔現場保衛、危險區警戒、交通疏導、公眾疏散、撤離等項工作。
2.3.3污染處置搶險組
由救護隊負責,承擔事故現場滅火、搶救工作;根據專家意見,組織各方面的力量,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污染危害,制止污染的擴大和蔓延,避免事態發展。
2.3.4氣象服務組
由通風科、通風隊負責,承擔對事故發生區域的氣象要素進行跟蹤觀測和預報,并在事故發生區域上風方向加強氣象探測。對事故發生現場的各種氣象要素采用數值模擬方法,提出污染物擴散、循環輸送及影響程度和范圍等預測結果。
2.3.5人員救護組
由礦醫院負責,承擔現場傷員救護、轉運以及指定醫院救治和疫情處理等項工作。
2.3.6救助安置組
由生產科負責,指導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和單位做好被疏散人員的社會安置工作。
2.3.7應急保障組
由財務科、供應科負責,負責搶險物資、設備設施、防護用品及搶險救災人員食品、生活用品及時供應。
2.3.8環境監測組
由技術科負責,承擔環境污染事故發生時的環境監測,跟蹤污染動態情況,對建立和解除污染警報的時間、區域提出建議。
2.3.9環境監察組
由技術科負責,對環境污染事故進行調查取證,依法對污染事故做出處理,監督肇事單位消除污染。
3預防和預警
3.1環境污染事故源
3.1.1企業基本信息
一、地理位置及自然概況
1、峨眉山市川主鄉蓮花煤礦位于峨眉山市城區305°方向,平距約13.2公里的楊河邊,地處峨眉山、洪雅、夾江三市縣交界部位,主要隸屬峨眉山市川主鄉楊河村六組管轄。礦區中心點地理座標:東經103°22′14″,北緯29°40′15″。
二、井田位置及交通
蓮花煤礦有礦山公路與峨眉山市~川主鄉~楊河村的簡易公路在侯坡相連。礦山至荷葉灣煤礦約13公里,荷葉灣煤礦至川主鄉8公里,川主鄉~峨眉山市約7公里。礦山至峨眉山市約28公里,
三、自然地理
(一)地形地貌
峨眉山市川主鄉蓮花煤礦位于川主鄉北西316度平距約11.18公里的楊河邊,隸屬峨眉山市川主鄉楊河村六組管轄,呈近南北向的楊河自南而北從礦區中部流過,途經華頭、歇馬等鎮,在三寶鎮注入表衣江,最終在樂山市匯入岷江。礦區內總體地形為東、西高中部低、南高北低,區內南東側山脊最高海拔982.1米,最低為礦區中部楊河海拔標高約670米,相對高差約212米;在靠近山頂局部地段地形陡峭,沿山坡寬緩地帶有少量的耕地,其余均為山坡,僅有少量旱地,大多為荒坡、荒地,植被較發育,多為灌木叢和樹木。
(二)水系
該區氣候屬亞熱帶濕潤氣候,四季分明,溫濕多雨,最高氣溫37℃左右,最低為零下1~2℃,1~2月可積雪,一般十天內可溶化。區內雨量充沛,年均降雨量約1593.8毫米;日最大降雨量181.8毫米(1984年8月2日),年降雨日數可達188天(1984年);年蒸發量約600毫米;年平均相對濕度80%;年日照總時均在1000小時以下。主要是西北及東南風,風力最大達8級,夏日晴天中午常有4~5級風。雷暴期一般在4~9月。雨量最大多在6~9月,占年降水總量的78%。礦山全年均可開展采礦工作,暴雨期間對礦山公路有一定影響。楊河溝底河流由西北向東南自本區中部流過,流量隨季節變化。
(三)氣象
氣候屬大陸性中溫帶~暖溫帶季風氣候,北部屬半干旱地區,南部屬半濕潤地區,南北差異顯著。降水集中,夏季多暴雨。冬、春易旱,寒潮侵襲,氣象災害頻繁。由于市內地形地貌復雜,往往形成很多地方性氣候。本區主要水源為大氣降水,由于溝谷發育,地表水易于排泄。只有少量水通過巖層裂隙補給地下水。周邊礦井位置低,沒有水威脅,礦井的涌水量為20-30m3/日。
(四)主要自然災害
整個礦區位于半干旱溝渠內,存在的主要自然災害對礦區影響較大的有:地震、滑坡、崩塌、泥流及水土流失等現象。
(五)周圍居民點:
區內居民為漢族,主要分布在礦區南部的寬緩地帶。區內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落后,主要農作物為玉米、土豆及少量水稻;經濟作物以茶葉為主;畜牧業主要為生豬。工業僅有數個私營小型煤礦礦山企業,另有水泥廠等主要工業企業。剩余勞動力資源豐富。
3.1.2環境污染事故源
水污染源:礦井井下排水、工業場地生產、生活污水。其中主要污染物是懸浮物、BOD5、COD等。
主要污染物為SO2和煤炭的裝運過程中產生的粉塵。
固體廢棄物污染源:各采區矸石山和煤倉矸石堆放場,主要污染物為煤矸石,煤矸石為礦井采掘矸石。
噪聲污染源:礦井主風機。產生的噪聲聲壓級一般不大于85dB(A)。
3.2預防工作
3.2.1水污染源及治理措施
(1)水污染源
礦主要水污染源是:生活污水。其中主要污染物是懸浮物、BOD5、COD等。污水產生量、削減量及排放量見下表。
(2)水污染治理措施
礦井井下排水:主要污染物為懸浮物,設計采用混凝沉淀加濾二級工藝處理后,復用于井下灑水滅塵。工業場地生產、生活污水:工業場地生活污水主要由礦燈房、浴室、洗衣房、食堂廢水和廁所糞便污水等構成。其中主要污染物是懸浮物和有機物。污水中燈房廢水采用中和處理,食堂污水采用隔油處理。
以上污水經處進后,均能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一級標準。井下水部分復用于井下防塵,無外排現象,只夠防塵使用。
3.2.2大氣污染源及治理措施
(1)大氣污染源
大氣污染源物有:SO2和煤炭的裝運過程中產生的粉塵。
(2)大氣污染治理措施
對于鍋爐,我礦采用環保型,沒有鍋爐煙氣。
(3)對煤炭儲、裝、運過程中產生的粉塵,裝煤車輛出礦要加蓋篷布,輪胎沖洗。主要采取灑水防塵措施和綠化。
3.2.3固體廢棄物污染及治理措施
(1)固體廢棄物污染源
主要固體廢棄物污染源有各采區矸石山和煤倉矸石堆放場,主要污染物為煤矸石,煤矸石為礦井采掘矸石,按目前生產能力,預計矸石產生量為0.80萬噸/年,其中30%處理在井下,70%運到地面(0.03萬噸/年)由機磚廠回收利用。
(2)固體廢棄物治理措施
少量矸石堆放排矸期滿后用黃土掩埋覆蓋,進行林草復墾。
為防止矸石堆放對環境境造成污染,矸石堆放場設有排水溝和防洪擋墻。
3.2.4噪聲污染及防治措施
(1)噪聲污染源
礦井高噪聲源主要有:主要通風機。產生的噪聲聲壓級一般不大于85dB(A)。
(2)噪聲防治措施
設計在設備選型時,首先選擇高效低噪設備;采取在風機進出氣管上安裝消聲器的措施進行降噪;對于在其它不易采取消聲、隔聲措施的高噪場源附近工作的人員,則采取個體防護措施。
3.3預警及措施
按照突發事故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預警進行分級。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關信息證明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執行。
進入預警狀態后,應當采取的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發布預警公告。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企業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突發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4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程序
4.1.1基本應急
發生或即將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實后,在尚未確定突發公共事件級別,實施分級響應之前,應急處置指揮部要立即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有關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先期處置可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如下應對措施:
(1)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2)緊急調配轄區內的應急處置資源用于應急處置;
(3)劃定警戒區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
(5)向社會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6)波及其他區(市)縣的,要及時相互通報;
(7)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處置的同時,應急處置指揮部要對事故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進行初步評估,并及早向縣相關應急指揮部和縣應急辦報告,進入分級響應程序。
4.1.2 擴大應急
當事故發生現場的污染程度不斷加劇,超過預警的級別后,礦環境污染應急現場指揮部應立即將情況報告礦環境污染應急辦公室,礦環境污染應急辦公室根據情況報礦環境污染應急指揮部批準,決定啟動總體應急預案。
4.2.3社會動員
礦環境污染應急辦公室根據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污染程度、波及范圍和人員傷亡等情況,及時報請礦環境污染應急指揮部確定社會動員的等級。在啟動環境污染應急預案時,由調度室根據需要發布社會動員令,向社會公眾發布事故信息,實施現場動員,提供有關保障,組織人員疏散、隱蔽和隔離等。
4.2信息報送與處理
4.2.1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發現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后,應立即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4.2.2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后立即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
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
4.3指揮和協調
4.3.1指揮和協調機制
根據需要,企業成立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應對工作。
環境應急指揮部根據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情況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應急機構接到事故信息通報后,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當地政府和事發單位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組織有關專家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指揮部領導決策參考。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為環境應急領導機構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參與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各應急分隊進行應急處理與處置;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發生環境事故的有關部門要及時、主動向環境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
4.3.2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環境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
(7)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4.4應急監測
技術科第一時間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進行環境應急監測,掌握第一手監測資料,并配合地方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應急監測工作。
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污染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并報告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決策的依據。
4.5信息發布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要及時發布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4.6安全防護
4.6.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環境事故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
4.6.2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 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7應急終止
4.7.1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4.7.2應急終止的程序
(1)現場救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現場救援指揮部批準;
(2)現場救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后,應根據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
4.7.3應急終止后的行動
⑴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后,應組織相關部門認真總結、分析、吸取事故教訓,及時進行整改;
⑵組織各專業組對應急計劃和實施程序的有效性、應急裝備的可行性、應急人員的素質和反應速度等作出評價,并提出對應急預案的修改意見。
⑶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環境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5應急保障
5.1資金保障
財務科及時提供應急所需資金,由礦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辦公室應按規定使用、管理應急行動經及時費,定期向礦環境污染應急指揮部匯報經費使用情況,接受審計與監督。
5.2裝備保障
各有關部門應保障本部門應急力量和資源處于隨時可用的良好狀態,環境污染事故發生時,由礦環境污染應急辦公室統一調用。
5.3通信保障
礦環境污染應急辦公室應建立應急通訊網絡,明確參與部門的通訊方式,提供聯系方法,保障通訊暢通。
5.4人力資源保障
建立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培訓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境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處置措施的預備應急力量;保證在突發事故發生后,能迅速參與并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5.5技術保障
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組建專家組,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件發生后相關環境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
5.6宣傳、培訓與演練
(1)礦環境污染應急辦公室應公布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和報警電話,應加強環境保護知識教育工作,宣傳環境污染事故預防、避險、報警、減災等常識,增強職工的防范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防范能力。
(2)加強環境事故專業技術人員日常培訓和事故源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
(3)礦環境污染應急辦公室每年組織一次污染事故應急演習,提高應急處理水平和應急指揮能力,加強各應急責任單位之間的配合與溝通。
5.7應急能力評價
為保障環境應急體系始終處于良好的戰備狀態,并實現持續改進,對各級環境應急機構的設置情況、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隊伍的建設和人員培訓與考核情況、應急裝備和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等,在環境應急能力評價體系中實行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機制。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理
善后處理工作應在礦環境污染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由各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組織力量全面開展污染事故善后處理工作,及時收集、清理和處理污染物,對污染事故做出評估,制定恢復計劃,并迅速實施。
生技科監督肇事有關部門清理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污染,避免產生二次污染。
6.2 社會救助
礦工會負責環境污染事故發生過程中或事故發生后疏散人員的生活救助。財會室負責接受并安排社會各界的捐贈。
礦辦公室按規定開展保險受理、賠付工作。
6.3 調查和總結
6.3.1事故調查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由各級政府部門組織調查的,礦各部門應做好配合工作;一般環境污染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礦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6.3.2總結
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礦環境污染辦公室應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污染事故發生的原因,評估事故后果,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全面客觀地評價,并在2天內將評估報告報送礦環境污染應急指揮部。礦環境污染應急指揮部審核后上報集團公司和縣環保局。礦環境污染應急指揮部根據以上報告,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工作的要求和建議,并監督有關部門(單位)落實整改措施。
7附則
7.1名詞術語定義
環境事故: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群眾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故。
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后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泄漏處理:泄漏處理是指對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有毒氣體等污染源因事件發生泄漏時的所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泄漏處理要及時、得當,避免重大事件的發生。泄漏處理一般分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處置兩部分。
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應急演習:為檢驗應急計劃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范圍的不同,可分為單項演習(演練)、綜合演習和指揮中心、現場應急組織聯合進行的聯合演習。
7.2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預案。
7.3地方溝通與協作
建立與地方環境應急機構的聯系,組織參與地方救援活動,開展與相關的交流與合作。
7.4獎勵與責任追究
7.4.1獎勵
在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7.4.2責任追究
在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工作中,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追究相應的責任。
7.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峨眉山市川主鄉蓮花煤礦
201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