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烷傳感器的使用規范
甲烷傳感器的使用規范
一、甲烷傳感器的安設位置
(一)臨時停工巷道
1.局部通風機正常運轉,不設柵欄時,甲烷傳感器保持原有位置。
2.局部通風機正常運轉,設置柵欄時,柵欄以里的甲烷傳感器移動至柵欄上方,如柵欄以里有多臺甲烷傳感器,只在柵欄上方安設1臺,其余傳感器拆除。
3.當臨時停工巷道不能保證監控系統的供電電源正常運行,施工單位必須提前向監測監控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監測監控中心、生產科、機電科聯合制定方案后,報通風副總、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止電源供電,否則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500元/次。
(二)新開口巷道
1.巷道開口使用擴散通風時,當掘進深度小于5m范圍時,迎頭可暫時懸掛便攜儀,在開口處下風側10-15m處安設1臺甲烷傳感器。
2.巷道掘進長度大于5m小于20m時,回風流中甲烷傳感器位置不變,在工作面增加1臺甲烷傳感器,懸掛在風筒對側距工作面小于5m范圍內。
3.巷道掘進長度大于20m時,甲烷傳感器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規定執行。
(三)回風流中機電設備
1.機電設備安設在采掘工作面的回風巷道內,不再單獨設置甲烷傳感器。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和掘進工作面長度超過1000m,必須在回風巷或掘進回風巷道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
2.機電設備安設在煤巷(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的硐室,甲烷傳感器安裝在硐室口以內3-5m處,巖巷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機電硐室不再單獨設置甲烷傳感器。
3.設置在采掘工作面回風流中的鉆場,機電設備硐室內安裝甲烷傳感器;鉆機施工硐室懸掛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5.在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或者總回風巷內安裝單臺機電設備,甲烷傳感器安設在機電設備上風側10-15m處。
5.在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或者總回風巷內設備集中放置長度不超過20m的安裝1臺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安裝在迎風側第一臺設備上風側10-15m;集中放置長度超過20m的,增設一臺甲烷傳感器,安裝位置為20m第一臺設備上風側10-15m處。
6.在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或者總回風巷采用擴散通風的全巖機電硐室,單個硐室深度超過3m的,甲烷傳感器安裝在硐室口以內3-5m處;硐室深度不超過3m的,甲烷傳感器安裝在硐室口上風側3-5m。若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或總回風巷采用擴散通風的全巖機電硐室群集中長度不超過50m的,在迎風側第一個機電硐室前3-5m處設置1臺甲烷傳感器,若機電硐室群集中長度超過50m的,增設1臺甲烷傳感器,安裝位置為50m第一個硐室上風側3-5m處。
在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采用擴散通風的全煤或半煤巖斷面的機電硐室必須在每個硐室內安設1臺甲烷傳感器。
7.處在回風流中的軌道運輸信號燈及電鈴、皮帶綜合保護設備、絞車及皮帶機的操作按鈕、燈箱式牌板、皮帶機控制系統的語音喇叭及按鈕、LED指示牌、照明燈不再單獨設置甲烷傳感器,但必須由其上風側的甲烷傳感器集中控制,當瓦斯濃度達到或者超過斷電濃度時,能夠自動切斷該機電設備的電源。
(四)甲烷傳感器的吊掛位置
1.掘進工作面:吊掛在風筒的對側,距離工作面迎頭不超過5m。耙矸機作業時將甲烷傳感器移至耙矸機導向輪上方。
2.采煤工作面:距離工作面回風側煤壁不超過10m,距頂板(或頂梁)不得大于300 mm,距巷道側壁不得小于200 mm,且應垂直懸掛。
3.采煤工作面回風隅角:距老塘、切頂柱不大于800mm,距巷道上(下)幫不小于200mm,距頂板不大于300mm。
4.采掘工作面回風側吊掛位置:距回風口10~15m處(有車場的距車場交叉口10~15m處)、有新鮮風流匯入處必須在風流交叉口前10~15m處增加瓦斯傳感器。
5.甲烷傳感器的吊掛距離頂板不超過300mm,距離巷幫不小于200mm,拱形巷道吊掛在巷道拱基線上方不少于1m的位置,距離吊掛處頂板不超過300mm,距離巷幫不小于200mm,并且垂直懸掛(特別規定的除外)。
6.甲烷傳感器吊掛位置不符合規定,每次處對跟班隊長、機電(隊、班)長、責任人各罰款100元,并按A類一般隱患考核。
二、甲烷傳感器使用、挪移
(一)甲烷傳感器的安裝必須與生產同步進行,甲烷傳感器沒有按要求安設,一律不得生產。
(二)沖洗巷道積塵時嚴禁水流直對監控電纜接線盒、傳感器、分站等監控設備進行沖洗。
(三)工作面頂板有淋水時,應制作傘型裝置進行遮擋,嚴禁用塑料袋、編織袋等物品包裹。
(四)甲烷傳感器的顯示屏應迎著巷道風流吊掛,嚴禁對著巷幫或老塘側,應便于現場人員觀察。
(五)甲烷傳感器上必須吊掛管理牌,字跡要清晰,不得私自涂改。
(六)甲烷傳感器的航空插頭必須按照(圖1)標準使用尼龍扎帶“三扎一固定”,固定時不得使航空插頭接口部分明顯受力。
(七)巖巷(炮掘)作業工作面在距離迎頭50m以外設置甲烷傳感器保護箱,巷道噴漿作業或爆破作業時應將工作面瓦斯傳感器移至保護箱內加以保護(若甲烷傳感器外殼有明顯的凹陷等痕跡,視為沒有移動到安全地點)。在噴漿作業或爆破作業完成后,應及時將瓦斯傳感器吊掛恢復到正確位置。
(八)移動瓦斯傳感器由當班班長負責,移動瓦斯傳感器前,必須提前向監測監控中心匯報,征得同意后方可進行,并且移動過程中輕拿輕放。
(九)其余事宜按照本制度第二篇第九章第二節之規定進行處理。
圖1 甲烷傳感器吊掛示意圖
三、甲烷傳感器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的設置
(一)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點甲烷傳感器的預警點、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設置按附表執行,由監測監控中心負責按要求將甲烷傳感器及中心站主機分站端口的報警、斷電、復電門限進行設置。設置時必須一人設置,一人復查。
(二)采煤機、掘進機、架線式電機車、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內設置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報警點設置為0.5%,各相關單位的操作司機必須在入井時攜帶便攜儀并放置在設備的相應位置。
(三)通風隊負責將全礦所有在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報警點設置為0.5%。
(四)采掘工作面回風流中鉆場配電點的甲烷傳感器報警點為0.8%,斷電點0.8%,復電點<0.8%(系統及傳感器設置為0.7%)。鉆場內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報警點設置為0.5%,便攜儀設置在鉆機的上方,距離頂板不大于300mm,距幫不小于200mm。
(五)采掘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涉及到甲烷傳感器參數設置部分按照“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的格式(見附表1)進行書寫,并標明斷電范圍。
(六)當甲烷傳感器預警時,監測監控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立即通知相關區隊停止作業,并向值班礦領導、通風副總、總工程師進行匯報處理。
(七)高定甲烷傳感器斷電值,按瓦斯管理“十條紅線”進行處理。
附表1
XX煤礦采掘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預警點、報警點、斷電點、
復電點設置和斷電范圍規定
甲烷傳感器設置地點 預警點 報警點 斷電點 復電點 斷電范圍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 0.5%CH4 0.8%CH4 0.8%CH4 <0.8%CH4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工作面 0.5%CH4 0.8%CH4 0.8%CH4 <0.8%CH4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 0.5%CH4 0.8%CH4 0.8%CH4 <0.8%CH 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煤機設置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 0.5%CH4 — —
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巖巷的掘進工作面 0.5%CH4 0.8%CH4 0.8%CH4 <0.8%CH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巖巷的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 0.5%CH4 0.8%CH4 0.8%CH4 <0.8%CH 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 0.4%CH4 0.5%CH4 0.5%CH4 <0.5%CH4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0.5%CH4 0.8%CH4 <0.5%CH4 包括局部通風機在內的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掘進機設置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 0.5%CH4 — —
采區回風巷 0.5%CH4 0.8%CH4 0.8%CH4 <0.8%CH4 采區回風巷內所有非本質安全型安電氣設備
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 0.5%CH4 0.7%CH4 — —
采掘工作面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的進風側 0.5%CH4 0.8%CH4 0.8%CH4 <0.8%CH4 機電硐室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內的機電硐室的進風側,配電點上風側 0.5%CH4 0.5%CH4 0.5%CH4 <0.5%CH4 機電硐室內、配電點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內設置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 0.5%CH4
—
—
井下煤倉上方、地面選煤廠煤倉上方
0.5%CH4 1.0%CH4 1.0%CH4 <1.0%CH4 貯煤倉運煤的各類運輸設備及其它非本質安全型電源
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內, 帶式輸送機滾筒上方
0.5%CH4 1.0%CH4 1.0%CH4 <1.0%CH4 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內全部電氣設備
四、甲烷傳感器的調校、更換
(一)甲烷傳感器入井前,監測監控中心必須檢查傳感器內部各種緊固件是否完好,接線是否牢靠,測試、調校完畢后,在地面連續穩定運行48h以上,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并做好測試記錄。
(二)巖巷(炮掘)工作面、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使用的甲烷傳感器,每月至少要升井檢修1次;其余地點使用的甲烷傳感器每季度至少要升井檢修1次,若遇到安裝地點環境濕度超過85%的情況,每月至少要升井檢修1次。
(三)井下使用瓦斯傳感器必須每7天由監測監控中心調校1次并進行瓦斯電閉鎖測試實驗,調校方法必須按照《低濃度甲烷傳感器調校方法》(AQ1029-2007附錄1)進行調校,其他傳感器按照產品說明書由監測監控中心進行調校。
(四)調校前一天由監測監控中心通過OA辦公系統和書面的形式通知各使用單位,使用單位在調校當天必須安排2名人員進行配合。其中在進行瓦斯電閉鎖試驗時,必須在負荷側有電時進行。使用單位未按要求安排人員進行配合的,給與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機電負責人500元/次罰款。
(五)甲烷傳感器黏貼《甲烷傳感器校驗合格證》,合格證在試驗前一天必須填寫好日期等內容,合格證黏貼后嚴禁涂改,否則對責任人給予100元罰款。兩次校驗期間出現合格證脫落、損壞施工單位必須及時更換,否則,對責任人給予100元罰款/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