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煤礦瓦斯防治十條規定(征求意見稿)
強化煤礦瓦斯防治十條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必須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標管理制度。瓦斯超限必須立即停電撤人、分析整改、追究責任。
第二條 必須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責任制。煤礦主要負責人負總責,確保瓦斯防治機構、人員、計劃、措施、資金五落實。
第三條 必須嚴格瓦斯等級鑒定和瓦斯防治能力評估,鑒定和評估單位對結果負責。
第四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運行可靠、分級報警。安全監控系統要與上級公司或煤炭主管部門聯網,安全監控系統值班要與生產調度值班同臺。
第五條 生產礦井必須“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達標”,確保煤礦抽掘采平衡。
第六條 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新建突出礦井必須“先抽后建”。
第七條 瓦斯抽采工程施工、“兩個四位一體”防突措施落實、瓦斯抽采量計量等必須制定監督檢查辦法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八條 必須及時分析瓦斯異常現象。在瓦斯異常處理和突出礦井石門揭煤等重點作業時,帶班礦領導必須現場指揮。
第九條 必須通風可靠、風量充足。通風和抽采能力不能滿足要求的,必須降低產量,核減生產能力。
第十條 必須嚴格安全監管監察。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個月內發生2次瓦斯超限的礦井,或有重大瓦斯隱患和行為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