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礦領導深入現場和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對礦級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群眾監督。特制定本制度。
1、舉報主體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領導未按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弄虛作假,均有權向安全監察部門舉報和報告。
2、舉報個體
煤礦生產過程中,與礦級領導入井帶班相關的重大違章、違規、違法行為。
3、舉報內容
?、?入井帶班領導違章指揮的;
?、?隱瞞事故的;
?、?未嚴格執行入井帶班交接班制度的;
④ 作業范圍內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強制職工作業的;
?、?員工有“三違”行為而不制止的;
?、?未遂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匯報、追查和處理的;
?、?不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而違章生產的;
?、?生產場所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有效治理繼續生產的;
?、?對舉報人員打擊報復的;
?、?其它需要舉報的內容。
4、受理舉報的部門對舉報內容經調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500-1000元的獎勵,并為舉報人保密。
5、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因職工行使檢舉權而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存在打擊報復的單位和個人,經查實,將給予嚴厲處分。
6、舉報受理部門及舉報電話
四、礦內開設舉報電話:外線 0358—4090676
內線 7311001 7311002
7311003 73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