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強通風設施管理,完善通風系統。
1)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如實現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可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五十條規定采用串聯通風,對于串聯通風,必須制定有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2)礦井回采工作面、掘進工作面、獨立通風的硐室、獨立通風巷道配風量按規定進行計算分配,礦井實行以風定產,每年年初進行一次礦井通風能力核定。
3)改變全礦井、一翼或一個水平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并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4)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后,方可開掘其它巷道。
5)每個采區必須設置至少一條專用回風巷,準備采區專用回風巷不到位的,不準開掘采煤工作面進回風順槽。采區專用回風巷內不得運輸物料、安設電氣設備?,F生產采區沒有設置專用回風巷的,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6)回采工作面結束后必須及時進行密閉。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必須在45天內拆除設備,進行永久封閉;因故不能按期封閉的,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井主要負責人審批,報公司備案。
7)礦井必須建立測風制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面測風。對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并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當礦井通風系統發生改變后,必須進行1次全面測風。
8)采煤工作面投產時,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對采煤工作面的通風、防塵、監控等系統進行驗收,不符合規定的不準生產。
9)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必須砌筑永久性擋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兩道連鎖的正向風門和兩道反向風門或連鎖的無壓風門。
10)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通風系統中禁止出現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
11)礦井必須采用正規采煤方法,回采工作面必須有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實行全風壓通風。嚴禁采掘工作面無計劃停風;嚴禁無風和微風作業。
12)嚴格通風設施定期檢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修補處理。
13)建立健全各類通風設施,通風儀器、儀表、局扇管理臺賬,做到臺賬與實物相符,以備留檔備查。
14)愛護通風設施,任何人不經許可,不得破壞通風設施,否則,將嚴懲不殆。
15)瓦斯檢查員必須每班對自己責任區內的設施,進行檢查。
16)合理選擇測風站,建立標準測風站,使測風結果準確無誤,使通風管理建立在科學規范化的基礎上。
17)選擇合理的通風系統,編制與采掘計劃相配套的通風計劃,并按計劃嚴格執行。
18)嚴格執行每月10日、20日、30日的三次“一通三防”大檢查,并按三定表的形式落實執行。
19)每年組織1次井巷大修檢查,對井下巷道失修情況進行調查,制定失修巷道維修計劃。
20)每年應進行一次反風演習,若礦井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進行一次反風演習,反風的有關記錄、報告、措施必須保留一年以上。
2、嚴格“以風定產、以風定面”的原則,保證安全生產。
1)礦井所需風量,必須經過合理計算,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
2)礦井每年在安排生產銜接計劃前必須由通風瓦斯防治中心根據礦井產量、瓦斯涌出量、采掘部署等情況,進行該年度通風能力核定工作,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3)對于計劃外開拓的工作面,必須經瓦斯防治中心核定風量,同意開掘后方可開拓。開拓工程必須在開工前3~5天向通風瓦斯防治中心提交開工申請,申請中說明開工時間,地點,掘進方式,經同意后方可開拓。
4)凡因生產需要必須調整系統時,生產業務部門必須至少提前10天書面通知通風瓦斯防治中心,以保證通風部門有一定的系統調整準備時間。
5)井下所有通風巷道必須達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最低風速要求,否則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6)井下采區變電所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井下機電設備硐室必須設在進風風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過6米、入口寬度不小于1.5米而無瓦斯涌出,可采用擴散通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