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采掘開拓工作面施工前,防治水中心按技術設計提前編制編制探放水設計,制訂安全措施,嚴格執行“有掘(采)必探”探放水原則。探放水設計必須“一面一設計”,具有針對性,采掘過程中通過物探或揭露發現異常時,及時補充設計。掘進工作面編制探放水設計時必須有物探探測設計;采煤工作面物探設計及成果必須在編制地質說明書之前,探放水設計應該根據物探成果、地質說明書分析水害情況進行編制;各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設計編制完成后進行水害分析評價、各專項探放水完成后進行分析總結、工作面回采前必須進行防治水安全評價及總結,并繪制探放水效果驗證圖。
2、探水鉆孔的布置應根據水頭高低、積水位置、煤層厚度和硬度等進行分析,鉆孔的數量、角度、深度、位置應根據本工作地點的實際情況制定,必須在探放水設計中具體規定并在每次《鉆探通知書》中說明。
3、探放水設計由科內水文地質技術員編制、安全措施由探水隊編制并匯總在一起,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措施先由防治水科長預審,再申請調度中心會審時間及通知各相關部門,由總工程師礦內組織審批并編制會審意見,礦長進行簽字批復。防治水中心根據礦內會審意見修改后報公司總工辦組織公司各部門進行審批出文并留存。
4、礦內會審人員包括:礦長、總工程師、各分管礦長、各職能部門、生產隊組、探放水隊等負責人統一對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措施進行審批。
5、審批后探放水設計一式六份,分別下發生產隊組、安全科、調度中心、總工程師、探水隊,防治水中心留存。防治水中心組織生產隊組班組長以上人員及探水隊全部人員組織培訓學習貫徹,并有培訓學習簽字記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