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做好礦領導帶班下井的檔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礦領導帶班下井的檔案管理工作由礦調度室負責。
三、由礦調度室按照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制度的要求安排印制交接班記錄簿,記錄簿內容包括帶班日期、地點、記事(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交班人簽字、接班人簽字、交接班時間等欄目。
四、由礦調度室安排印制領導帶班下井匯報記錄簿,記錄內容包括日期、時間、帶班人(匯報人)地點、隱患情況、處理措施、處理結果等,由調度員負責記錄。
五、礦領導帶班下井的各種記錄、信息至少保存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