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使防突工作所需的資金、材料、物資和人員得到保障,確保防突措施的落實,根據(jù)《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四、“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yè)、突出礦井應當設置防突機構,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2、必須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2016)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的要求設置防突機構和配齊防突工作人員,按要求進行培訓,取得資格證后持證上崗。
3、煤礦每月在安排資金、材料計劃時,必須下達防突措施資金、材料計劃。
4、突出礦井應根據(jù)實際需要配齊防突所需的鉆機和防突儀器儀表及裝置。
5、物資供應科必須按防突工作計劃和每月防突工作分析會的要求,對防突所需的設備、器材、材料和零配件及時保證供給。
6、在安全費用中列支防突專項資金,資金由煤礦安全生產(chǎn)領導小組管理。
7、防突專項資金的使用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guī)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和防突設計要求,按照防突所需設備、材料的年度、季度、月度計劃嚴格使用。
8、對挪用防突專項資金的個人按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情節(jié)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