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瓦斯檢查,防止瓦斯事故的發生,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特制定瓦檢員巡回檢查、請示報告制度。
一、瓦斯檢查員必須嚴格按照每月制定的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和編制的巡回檢查路線檢查瓦斯。
二、瓦斯巡回檢查點檢查的間隔時間為3~5小時,一般情況下每間隔4小時檢查一次。
三、正常生產的采掘工作面每班檢查兩次,備用工作面或正常通風但無人工作的掘進頭,每班檢查一次。
四、礦井總回風、一翼回采、采區回風、機電硐室、火藥庫、絞車房或其他獨立通風的硐室,正常情況下每班檢查一次。
五、瓦斯檢查員交接班后,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檢查地點,開始巡回檢查。凡沒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檢查地點的,按嚴重“三違”進行處理。
六、瓦斯檢查手冊上必須注明檢查時間,否則按漏檢處理。
七、瓦斯檢查員在巡回檢查中,若發現瓦斯積聚或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時,要立即匯報調度室和通防工區,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八、井下檢查點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調整巡回檢查路線,并通知瓦檢員,防止漏檢。
九、瓦斯檢查員在瓦斯檢查過程中,遇到氣體超限、局部通風機停電、瓦斯積聚、通風系統出現問題等情況時,必須及時向礦調度室、通防工區請示報告,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十、當采掘工作面出現瓦斯超限時,瓦斯檢查員有權責令現場工作人員立即撤離工作地點,并揭示警標,立即向調度室和通防工區匯報。
十一、瓦斯檢查員在巡回檢查過程中,如果發現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0.75%時,瓦斯檢查員必須立即報告礦總工程師,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十二、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都必須先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并報告礦總工程師,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十三、采掘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先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匯報調度室,查明原因,制定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進行處理。
十四、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并向調度室請示報告。
十五、各工區當班電工作為局部通風機兼職司機,并掛牌上崗,現場當局部通風機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停止局部通風機運轉,再請示報告調度室和通防工區,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1、局部通風機運轉聲音異常時;
2、局部通風機高壓部位出現焦臭味;
3、局部通風機劇烈振動;
4、局部通風機掉落或懸掛部位松動有掉落危險時。
十六、瓦斯檢查員在巡回檢查過程中,發現局部瓦斯積聚或有自然發火征兆時,必須立即匯報調度室和通防工區,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十七、當發現通風系統出現問題:風量不足、通風設施被破壞、風流短路、風流反向等現象時,必須立即請示報告調度室和通防工區。
十八、當發現礦井火災或其他意外事故時,要立即請示報告調度室,并現場采取措施進行搶救。
十九、瓦斯檢查員發現隱患,及時請示報告并采取措施處理,避免了事故的發生或減少損失,有突出貢獻的,礦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二十、瓦斯檢查員發現隱患后,既不請示也不報告,使礦井造成重大損失的,礦將按照有關規定,視情節給予處罰,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十一、違反上述規定的,對有關責任人處罰50~100元,符合嚴重“三違”條件的,按礦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