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礦長對本礦防治水管理負領導責任,總工程師對防治水工作負技術管理責任;地質測量科是本礦防治水管理的技術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探、防、堵、截、排”綜合防治水措施并組織實施。
(一) 生產技術科負責組織防治水配套工程的施工,如水溝、排水系統、水倉、排水設施、井口防洪、地面截流等工程的具體實施。
(二) 地質測量科負責制定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礦年度防治水計劃,編報年度水害預防處理計劃并實施;
(三) 機電動力科負責礦井及各工作面排水系統的形成和完善,按最大涌水量配備足夠能力的排水設備和配套的排水設施,確保排水暢通。
第二條 地質測量科按照礦井防治水管理要求做好防治水的設計和施工工作:
(一) 必須按照《礦井水文地質規程》的要求編制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并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進行礦井水文地質調查、勘探和觀測工作,查明各種充水因素、水害因素,分析地面和地下水的規律并進行預測預報,為防治水提供技術依據。
(二) 負責調查、收集和核實礦相鄰小窯采空區范圍及積水情況。
(三) 負責查明地表水、泉、河流、溝谷、水井等的流量及水文情況。
(四) 負責礦涌水量、井下各工作面涌水量、采空區水位水量等水文日常觀測和分析,并進行水害預報。
(五) 負責編制年、季、月度水害預測預報和年度采掘工作面水文預測預報,制定綜合防治水措施。
第三條 礦年度災害預防處理計劃中必須包括有水害預防措施,在水害危險地段設置安全出口路標。
第四條 每年度必須制定和完善地表防治水措施,要求:
(一) 地質測量科必須查明礦附近的地表逕流、水系及匯水、可能引發洪水等詳細情況,并且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水位資料。
(二) 井口及工業場地高程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水位時,必須采取修筑堤壩、泄洪溝渠及填堵等措施,預防地表水體流入井下。
(三) 及時封堵采空區地表裂隙,無法封堵的地方要建引水渠引流,防止地表水漏入井下形成水害。
(四) 雨季必須做好井口防洪工作安排,制定井筒防洪措施,并且有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保障。
第五條 開采薄基巖含水層地段時,必須制定完善嚴密的預防潰水潰沙措施;
(一) 設計采掘工作面前必須首先由地質測量科查明礦開采煤層上覆基巖、松散層、含水層的厚度和地表逕流等水文地質情況,對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不明的區域在未探明前不允許進行采掘設計和施工。
(二) 地質測量科必須每年、每月對采掘工作面進行水文預測預報,對特殊水文地質情況要提前預報,并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
(三) 在生產過程中必須遵循“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
第六條 長壁工作面回采必須制定防治水措施,并執行以下要求:
(一) 工作面設計要考慮采空區積水的影響,石門及聯絡巷間的密閉要堅實可靠,位置合理,保證工作面采后煤柱及密閉不被壓裂壓垮。工作面間要留設足夠的防水隔離煤柱,隔斷采空區積水與新工作面的聯系。
(二) 工作面開采前必須對工作面水文地質進行詳細的預測預報,特別是相鄰工作面采空區積水和地質構造帶涌水,要詳細探明,在《作業規程》中制定可靠的專項防范措施。
(三) 當工作面前方有導水裂隙帶發育且上覆基巖含水豐富或與老窯積水區、地表河溝溝通時,以及在河溝水體和薄基巖下開采時,要提前探明含水儲量及補給情況,并根據水量補給情況預先采取探放水、疏排水等措施,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開采。
(四) 工作面推進期間,要隨時進行水文地質預測預報,在可能有涌水地段的低洼處,提前布置好排水設備。
(五) 必須根據工作面涌水量預測預報配備足夠能力的排水設施,滿足工作面最大涌水時的排水要求。
(六) 隨時觀察采空區地表塌陷情況,并隨著工作面的推進及時封堵地表裂隙,防止地表水滲入到采空區。
(七) 回采工作面導水裂隙帶溝通地表的地段,開采時間盡量避開雨季,否則必須采取專門的防范措施,并在開采后對溝谷裂隙進行及時封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