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262條的規定:對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單一厚煤層或者煤層 群的礦井,集中運輸大巷和總回風巷應當布置在巖層內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層內;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內時,必須錨噴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處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實,或者用無腐蝕性、無毒性的材料進行處理。
第二條 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265條的規定: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制定防治采空區(特別是工作面始采線、終采線、上下煤柱線和三角點)、巷道高冒區、煤柱破壞區自燃發火的技術措施。
第三條 對頂板下沉巷道變形的地點及時進行維修支護,防止出現高冒區。
第四條 掘進工作面發生高冒區后,要按照作業規程的規定做好高冒區的處理工作,并及時地向生產科報告、通知防注工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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