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和集團公司有關礦井防治水工作的規程、規定、指令和意見。
第五條 加強礦井防治水基礎工作,做好礦井水情、水害的觀察、分析和預測預報,及時提供各種水文地質資料,滿足礦井生產安全需要。
第六條 編制礦井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
第七條 抓好水害隱患的排查與治理工作,進行月度、年度水害事故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水害 隱患制訂相應的防治措施,并根據責任分工進行落實,形成隱患的閉合管理。
第八條 根據礦井開拓方案和采掘生產接續計劃,安排水文地質補勘工程和防治水工程計劃。
第九條 具體落實防治水工作任務的實施,監督檢查各類防治水工程施工質量和工作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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