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安全監控網絡系統是用于對全礦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溫度、風速、設備開停等參數監測的多級監管的專用設備,必須保證網絡暢通,24小時正常可靠運行,未經許可不得變更設置和參數,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條 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設置專職機構及監測監控技術人員及專門隊伍。
第六條 建立健全安全監控系統運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操作規范等管理制度,認真填寫運行日志,并定期進行檢查。
第七條 各類井下傳感器、探頭等檢查、調校的責任制度,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校驗。
第八條 保證網絡機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盜、防靜電、防雷、UPS電源系統等相關設施的完好及運行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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