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礦內使用的各種安全技術文件必須由各級技術管理人員審核簽字,總工程師審批后生效,審批手續不全的技術文件,不能下發,更不能使用。
第二條
各類工程設計、方案、《作業規程》由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編制,礦總工程師組織各有關技術管理人員參加會審,并簽字打印下發。
第三條
各種安全技術措施由工程技術人員編制,生產單位、業務科室負責人和各專業副總工程師審核簽字,并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后,打印下發。特種作業必須由礦長審批。
第四條
各種圖紙、技術資料以及各種安全技術報表必須由科室主管領導、專業副總和總工程師審閱簽報。
第五條
礦上的各種安全技術文件必須下發到各有關生產單位、科室、副總以及主管礦領導,并由業務科室督促落實。
第六條
各種技術措施、規程的編制、審批應由主管業務科室負責指導和把關,確保技術文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并且內容全面、具體、針對性強,能夠有效指導現場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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