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加強束管監測系統管理,定期對井下各監測點進行取樣分析,并上報分析結果。生產技術科根據檢測分析結果,結合井下實際情況,認真總結分析,隨時制定防滅火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由通維隊及相關隊組織實施。
第三條 采掘工作面設計和作業規程中要有防治自燃發火的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并在采掘過程中認真落實。
第四條 工作面設計必須選擇有利于防止自燃發火的巷道布置方式和支護形式。綜采工作面巷道必須沿煤層頂板掘進和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第五條 綜采工作面必須加快回采推進度,回采期間不準停采。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
第六條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須將注氮管路安設至開切眼,形成完善的注氮防滅火系統,工作面初次放頂后,實施間歇性隨采隨注防滅火措施,工作面末采時在距停采線40m增設注氮管路,停采回撤期間向采空區注氮,以防止采空區自燃發火。
第七條 煤巷和半煤巷掘進時必須嚴把施工質量關,防止出現冒頂。
第八條 必須杜絕采空區漏風。所有通至采空區的風眼、溜煤眼、聯絡巷及石門,都要隨著采煤工作面的推進,提前封閉嚴實,所有通至采空區的鉆孔和密閉上的插管都要在施工時立即封閉嚴實。
第九條 已經報廢或無用的井巷以及長期不用的井巷必須封閉充填。
第十條 加強明火管理
1.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2.井筒、平硐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及井底車場,主要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連接處,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頭前后兩端各20m范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在井下和井口房,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建臨時操作間、休息間。
3.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4.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要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執行。
5.堅持使用好過負荷、短路、漏電保護裝置,嚴禁使用不防爆或防爆性能不好的電器設備,電纜接頭必須使用防爆接線盒,使用合格的阻燃電纜,嚴禁帶電檢修、搬遷電器設備,以防引發電器火災。
6.做好機械設備運轉部分的維護保養工作,防止因摩擦和沖擊產生火花。
第十一條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變壓器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送至使用地點,剩余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返回地面,嚴禁在井下存放。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也必須放在有蓋的鐵桶內,并由專人定期送到地面處理,不得亂放亂扔,嚴禁將剩余的油、廢油潑灑在井巷和硐室內。
第十二條 礦井必須在井上、下設置消防材料庫。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符合有關規定,并定期檢查和更換,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應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在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
第十四條 防滅火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1.密閉位置必須由生產技術科主管技術員和通風科隊長現場勘察確定后,由生產技術科下發施工通知,由通風科按施工要求進行施工。
2.密閉施工前通風科編制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職工認真學習,在施工中嚴格按要求落實措施。密閉施工必須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標準化》及施工通知要求進行施工,不得隨意改變位置。
3.密閉施工期間通風科技術員和隊長現場跟班作業進行中間驗收,詳細記錄施工人員及過程,施工結束后生產技術科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質量驗收,并提交質量驗收單,凡質量不合格者,必須返工重建。
第十五條火區管理
1.生產技術科、通風科建立煤層自燃事故檔案。對每次自燃發火事故,都要填寫火區管理卡片,繪出火區位置關系圖,記載自燃事故發生時間、發展過程、采取的防滅火措施及火災處理過程。
2.所有防火墻都要編號,并在火區位置關系圖上標明,防火墻附近要設柵欄,提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
3.通風科定期測定防火墻內的氣體成分和溫度,發現異常立即上報生產技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