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迅速有效地處理公司各類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及有關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實際,特編制公司事故應急救援制度如下:
第一條 組織領導:
公司成立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組長:經理,副組長:公司班子其他成員,成員由各專業副總、安監處第一副處長、安監處主任工程師、機械化科科長、生產科科長、地質測量科科長、通防科科長、機運科科長、武??瓶崎L、物業站站長、采供中心主任、醫務所所長等有關部單位負責人及有關業務技術負責人組成。下設安全監察、生產調度、機電設備、通防、后勤保障組、治安保衛六個專業組。
(一)安監監察組
負責對搶險救災工作的安全和入井人員的控制實行有效的監督。具體負責組織學習貫徹實施各崗點、工種的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和防突水應急預案,使井下每個崗位的職工都必須熟悉各自的工作職責和避災路線。
(二)生產調度組
負責協調各方面的工作,負責調度指揮和觀測各種災害的變化動態。組織各區隊做好救災設備設施的安裝及措施的落實。做好調度協調工作。
(三)機電設備組
負責改變通風機的工作制度,并保證其正常運轉。掌握公司內的停送電工作,及時搶救或安裝機電設備。負責排水、供電系統的維護和檢修工作。負責安裝和維護井下各崗點的報警系統。
(四)通防組
負責改變公司通風制度,注視主要通風機的工作狀況和組織完成必要的通風工程,并執行與通風有關的其它措施。全面負責公司通風、防塵和各工作崗點瓦斯監測、通風設施的安裝管理等工作。 負責各崗點、巷道避水災路線標志牌的安裝以及隨情況發生變化,避水災路線的調整等工作,并保證風路的暢通。
(五)后勤保障組
全面負責災害期間的材料供應和后勤保障。
(六)治安保衛組
根據領導小組的指令,做好公司的保衛工作,并協助安監處嚴格控制下井人員數量。
第二條 事故匯報程序:
事故發生后,必須立即撤出災區人員和停止災區供電(掘進巷道爆炸或發火不能停局扇)→按《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規定的順序通知救災領導小組→立即向集團公司調度室報告,同時向山東省安全監察局魯西分局匯報→召請救護隊→成立救災指揮部→指派救護隊進入災區救人、檢查災情→指揮部根據災情制定救災方案→救護隊進行救災工作,直至災情消除,恢復生產。
第三條 有關安全措施
(一)井下要設待機小隊,與偵察小隊保持不斷聯系,只有在搶救人員的情況下,才可不設待機隊。
(二)進入災區偵察,必須攜帶必要的裝備,在行進中要注意暗井、溜煤眼、視線不清時可用探險棍探測前進,隊員之間可用聯絡繩連接。
(三)偵察隊不得少于6人,在進入災區前,要考慮到如果后路被堵時應采取的措施。小隊返回時應按原路返回,否則必須經指揮部同意。
(四)偵察行進中,在巷道交叉口要設明顯的路標,防止返回時走錯路。
(五)偵察小隊人員要有明確分工,分別檢查氣體的含量、溫度、頂板、通風等情況并做好記錄。
(六)在偵察過程中如有一名隊員身體不適或有儀器故障,難以排除時全小隊撤出。
(七)所有參加演習人員應認真學習本措施,并在措施上簽字。
第四條 應急救援過程中有關人員的職責
經理:是處理災害事故的全權指揮者,負責制定營救遇難人員和處理事故的作戰計劃。
總工程師:是經理處理災害事故的第一助手,負責組織制定搶救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
各有關副經理:根據經理命令,負責組織處理事故人員,及時調集所需物資,并由指定的副經理簽發搶救事故用的特許證,嚴格控制入井人員。
駐礦安監處處長:根據批準的營救遇難人員和處理事故作戰計劃,以及按照《規程》規定,對搶險救災工作的安全和入井人員的控制實行有效地監督。
各分管副總工程師及安監處主任工程師:根據經理命令,負責某一方面的搶救工作和下井人員的控制,實行有效的監督。
救護隊長:對礦山救護隊的行動具體負責,全面指揮、領導礦山救護隊,根據營救遇難人員的救援和事故處理。如果與外局礦山聯合作戰時,應成立礦山救護聯合作戰部,由集團公司的救護大隊長擔任指揮,協調各救護隊的戰斗行動。
通巷工區區長:按照經理命令安排,負責實施改變通風制度,注視主要通風機的工作狀況和組織完成必要的通風工程,并執行公司通風方面的其它措施。
安全生產各科科長:按照經理命令,負責協調各方面的工作,協助分管經理進行搶救和災害處理。
事故區域有關區隊、班長:負責查對留在本區域工作面的人數,并采取措施將他們有組織地撤 到安全地點,直至地面。將現場所見到的事故性質、范圍和發生原因等情況如實詳細地報告給公司調度室,并隨時接受經理的命令,完成有關搶救和災害處理任務。
值班調度員:負責記錄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詳細情況,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礦山救護隊、救護隊長、公司總工程師、集團公司調度室、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魯南分局、公司其他有關領導和有關單位;及時向下傳達經理的命令,通知有關人員到調度室待命,隨時調度井下搶險救災的工作,統計、掌握入井人數和留在井下各地區的人數。
燈房、自救器室負責人:應根據燈牌和自救器號碼,查清在井下的人數和姓名,并迅速報告調度室,對沒有持經指定的副經理簽發的入井特許證的所有人員,不得發給礦燈和自救器,并在井口嚴格檢查,禁止入井。
采購中心主任:根據經理命令,及時準備好必需的物資,并迅速送到事故地點。
機運工區區長:根據經理命令,負責改變主要通風機的工作制度,并保證其正常運轉,應掌握公司內的停送電工作,及時搶救或安裝機電設備。
運輸區長:負責將遇難人員及時運送上井,并保證救災人員和器材及時運送到事故地點,滿足救災需要。
地測組長:負責準備好必要的圖紙和資料,并根據經理命令,完成其它測量任務。
醫務所長:負責組織對受傷人員的急救工作,組織救護和藥物供應。
黨政辦公室主任:保證對遇難人員的妥善安置和救災人員的住宿及其它生活用車事宜。
保衛科長:負責事故搶救和處理過程中的治安保衛工作,維持好正常秩序,不準閑雜人員入公司,并在井口附近設專人警戒,嚴禁閑雜人員逗留圍觀。
通訊隊: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切斷與事故無關的一切電話,開放事故信號,并把有關人員及時通知到調度室待命,協助調度值班員及時傳達經理命令。
現場值班的公司領導,在事故發生后,首先代理經理指揮搶險救災,經理到后,負責某一方面的工作。其他有關人員必須隨時聽從經理的命令,服從臨時性工作安排,為搶險救災做好一切后勤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