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測副總在礦長和總工程師領導下,履行地測防治水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職責。
職責范圍
一、參與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組織制定礦地測防治水管理制度、技術管理制度;組織審查地測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地測防治水崗位人員操作規程。
二、組織或參與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情況
2.參與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監督檢查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情況。
3.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等。
4.協助分管領導開展本專業專項安全風險辨識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補充完善礦井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制定管控措施,并組織實施。
5.協助分管領導每半月組織一次對分管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并形成會議紀要。
6.負責本專業重大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分布、治理進展情況的公示、公告。
四、組織或參與應急救援演練
7.參與開展礦井綜合應急演練及專項應急演練。
五、檢查安全生產狀況、排查事故隱患
8.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防治水情況。
10.參加安全生產會議,通報安全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情況,匯報安全生產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六、履行職責,制止違章
11.按照規定要求跟班帶班作業,履行跟班帶班職責。
12.貫徹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13.監督檢查地質防治水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定期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工作。
14.開展防隔水煤柱、地質或水文地質補勘、防治水工程等設計工作。
七、落實事故隱患整改措施
15.負責落實監管監察部門關于地測防治水專業監察指令,制定落實防范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16.負責落實事故調查關于地測防治水專業防范措施。
責任追究
按照總則第六條及《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方案》《考核清單》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