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機司機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麥地掌煤礦)
采煤機司機在班組長的領導下,負責井下煤機操作。煤機司機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常識和相關的專業知識,熟悉三大規程,熟悉避災路線,掌握各種災害應急自救、互救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資格操作證書,堅持持證上崗。必須嚴格按照采煤作業規程操作,保證安全生產。
一、崗位安全責任清單
1.在生產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嚴格執行《煤礦井下一般從業人員保證安全七條規定》。
3.嚴格執行制定的各項工作標準、質量標準以及工區內部質量驗收標準。
4.積極參加班前會,聽取有關工作安排,學習安全生產的規定、通知、會議要求及上級文件精神。
5.熟悉本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工區各項管理制度。
6.積極參加安全業務知識學習和培訓,接受區隊安全教育和班組安全教育。
7.及時排查生產中的安全隱患、職業危害,并積極參加治理隱患,隱患不排除不生產。
8.采煤機司機要了解采煤機的性能、構造及工作原理、工作性能及各種故障的排除。
9.采煤機運轉過程中要集中精力,發現問題要及時停機處理。
10.愛護采煤機,注意設備保養和維護,使設備處于完好狀態。
11.采煤機安全設施、防塵設施不齊全或安全設施、防塵設施無法使用的不開機。
12.如實、及時匯報機械事故,協助、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13.參加現場危險源的辨識,熟悉本崗位范圍內所有危險源并能夠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
14.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
15.上崗時要攜帶合格的瓦斯檢測儀器,經常檢查工作地點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的不能開機生產。
16.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17.負責對本崗位存在的安全風險辨識及隱患整改。
二、責任追究
18.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機司機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和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開除礦籍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的,造成嚴重后果和重大損失的;
(2)拒不聽從指揮,屢次違章作業,不聽勸阻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匯報和采取措施的;
(4)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5)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6)拒不執行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19.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機司機適當的經濟處罰;影響較大的給予違章登記處分:
(1)不及時參加班前、班后會,不在A卡上自檢打分,填寫運轉日志及事故記錄不認真的;
(2)不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或不向下班司機交清當班事故隱患的;
(3)采煤機安全設施、防塵設施不齊全或無安全設施、防塵設施開機作業的;
(4)不參加安全業務知識學習和培訓或不接受區隊安全教育和班組安全教育的;
(5)不執行制定工作標準、質量標準以及工區內部質量驗收標準的;
(6)不執行《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措施的規定的;
(7)不執行本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工區各項管理制度的;
(8)不攜帶合格的瓦斯檢測儀器上崗作業,或瓦斯濃度超限時開機生產的。
20.采煤機運轉過程中精力不集中或操作不當,造成影響生產事故的,采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21.在本區隊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參與搶救,對本區隊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處分。
22.對本崗位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23.在采煤過程中,沒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作業,采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24.無操作證上崗作業或有證不持證上崗的,采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25.未及時整改本崗位的安全隱患,采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26.未有效落實事故防范措施的,造成嚴重后果的,采煤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27.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