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不安全行為管理制度(駱駝山煤礦)
對員工不安全行為的管理包括對不安全行為的檢查(互檢、自檢、抽檢)、觀察預警、識別研究、評審等。對不安全行為的責任追究執行安全問責制度。
1、體系辦作為本礦的安全監督檢查機構,負責對全礦井建設、生產過程中各類人員不安全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管理。礦、區隊各級管理人員對人員不安全行為均負有監督檢查、糾正的義務。現場作業中首先要確保個人按章作業,同時也要互相監督提醒其他人員不違章作業。
2、檢查執行定期檢查和動態檢查相結合的辦法,定期檢查原則上每周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增加檢查頻率時具體調整;動態檢查由安檢員、機關跟班人員實行24小時不定時的對各作業點進行巡回檢查,檢查要覆蓋生產全過程、全方位。
3、定期檢查每周與綜合管理體系檢查相結合,具體由各專業檢查組組長召集,檢查線路、人員安排由專檢組組長安排。
4、動態檢查除礦領導及各業務部門、專檢人員日常隨機進行檢查外,還要以“小分隊”的形式組織突擊抽查,“小分隊”的檢查具體由安健環部負責牽頭組織,檢查成員根據檢查范圍和專業由組織人隨時召集有關業務部門人員機動性的組合。
5、不定期檢查要重點突出中夜班的檢查,“小分隊”檢查頻次原則上每旬組織一次。
6、檢查必須對照煤礦安全規程、規程措施、崗位標準、崗位責任制等進行,要高標準、嚴要求。
7、檢查要把重點放在巷道掘進、“一通三防”、頂板管理、機電運輸、輔助運輸和外委施工隊伍現場文明施工管理上,對于井下重點工程和打眼放炮工程、大型器材長距離運輸等易發生不安全行為的作業環節進行重點監控。
8、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作業行為,應現場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給予當事人及責任單位罰款處理,情節嚴重的不安全行為組織進行責任追究,提出經濟處罰、待崗培訓直至行政處理意見。
9、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不安全行為,涉及人身安全或者作業區域存在無法保證人員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一切作業活動。
10、安健環部每周組織一次定期的針對現場不安全行為的糾正巡查工作,巡查要覆蓋所管轄區域生產作業全過程、全方位。
11、帶班隊長負責對每班人員的作業行為不定時的進行巡回檢查,特別對重點的崗位、關鍵的作業環節要采取重點監控。對不安全行為人員要給予處理,對情節嚴重的不安全行為要上報公司安監局進行處理。
12、區隊要建立自檢記錄,要詳細記錄檢查時間、存在問題、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及復查整改落實情況。區隊要建立人員不安全行為管理臺帳,對不安全行為要有分析改進計劃。
13、班組長為本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隨時了解掌握本班員工的工作生活情況,察覺他們工作中的情緒變化。不定時對全班人員作業行為進行抽查,不時提出要求,提醒注意事項,超前控制不安全行為和事故的發生。
14、班組成員要相互關照,發現不安全行為立即給予警告或提醒,必要時要進行強行制止。班組作業崗位各自分工負責、責任明確,又相互制約,必須形成無隱患、無缺陷、無違章的作業氛圍。
15、每周班組要在區隊管理人員的指導下開展一次安全活動,組織討論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日常作業中的不安全行為班組成員要客觀的指出,力求今后工作中杜絕。
16、全礦每月召開一次不安全行為管理分析會,對本礦出現的不安全行為從制度、崗位職責等方面進行分析,并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防范措施。
17、各級管理人員對人員不安全行為等日常檢查要使用文明用語,檢查要遵循平等、尊重員工的原則,不能給被檢違章人員造成心理壓力,避免因心理因素引發二次違章造成事故。
18、各部門對每次檢查出的人員不安全行為要上報本安小組,由本安小組建立臺帳,具體要對不安全行為人員姓名、所在單位、違章時間、違章情況、處理結果等情況詳細記錄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