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服務中心治安保衛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2022)
后勤服務中心治安保衛是礦區文明治安保衛的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全礦的安全保衛管理工作。后勤服務中心治安保衛必須掌握法律法規和《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并依法經過培訓。在工作中盡職盡則,切實抓好礦區的治安保衛工作,保證安全生產。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治安保衛、安全生產的條例,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二條 負責礦區文明治安保衛的全面管理工作,主持制定礦區治安保衛年度工作計劃,掌握本礦生產的一般程序和生產組織機構。
第三條負責監督本礦生產關鍵設施、重點要害部位等安全保衛防范措施的實施。
第四條 經常分析治安形勢,搞好防火、防盜、防破壞、防爆炸和法制宣傳教育,充分發揮保衛組織的職能作用。
第五條 根據企業的特點主持制定各項保衛制度,協助做好基層治保會的組織建設。
第六條 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職工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積極調解職工之間的矛盾糾紛。
第七條 加強護衛隊的管理,積極參加治安綜合治理和嚴打斗爭。
第八條 加強對重點人口的管理、控制、幫教工作,掌握礦區內可疑人員的基本情況。
第九條 做好保密工作,組織領導本科辦案人員偵破礦區內一般盜竊案件,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偵破重大案件。
第十條 負責組織文明治安保衛人員的學習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提高全體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
第十一條 參加重大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完成領導交給的各項臨時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后勤服務中心治安保衛警告、降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在執行勤務中,違規指揮或有危險時臨陣畏縮,造成國家、集體財產和職工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3、貪污、受賄、盜竊國家財產的;
4、對發生案件、事故不及時處理、報告和故意隱瞞,造成嚴重后果的;
5、壓制民主,打擊報復,欺騙領導的。
第十三條 后勤服務中心治安保衛對分管的工作負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由于治安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礦區內發生重大治安、災害事件或給礦區造成重大損失的,后勤服務中心治安保衛負有直接責任。
第十五條制定本礦或本科的有關規定與國家法律法規不符,致使保衛隊伍中出現違紀違法現象的,后勤服務中心治安保衛負主要責任。
第十六條由于思想政治教育不到位,致使護衛隊隊員違紀違法的,后勤服務中心治安保衛負主要責任。
第十七條由于對邪教組織及可疑人員控制不力,造成重大影響的,后勤服務中心治安保衛負主要責任。
第十八條由于保衛科措施不到位,影響礦區整體生產的,后勤服務中心治安保衛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由于監督不到位,致使保衛科成員出現違規違紀現象的,后勤服務中心治安保衛負有主要責任。
第二十條在事故搶險、應急救援的過程中出現錯誤,造成后果的,后勤服務中心治安保衛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在案件調查處理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后勤服務中心治安保衛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上述負有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礦規章制度及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