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結合《反坡煤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規定,搞好領導下井帶班記錄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一、領導下井帶班記錄的項目(內容)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線路、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重大風險管控措施的落實情況等。
二、領導下井帶班記錄必須由當班帶班領導自行填寫,嚴禁他人代為填寫,以確保記錄的真實性。
三、每天由安全科對領導下井帶班記錄進行匯總,對存在的隱患未能現場處理的,及時下發《五定表》,按規定進行整改、銷號。
四、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每月月底由礦安全科收集后,進行存檔。
五、礦監控室負責對人員定位系統的運行情況進行日常維護,確保運轉,系統主機嚴禁安裝與人員定位系統無關的其它應用程序,確保有足夠的存儲空間,人員下井記錄保存時間至少保證一年以上,嚴禁人為刪除人員出入井信息。
六、安全科將每月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按月裝訂,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七、歷年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的銷毀,必須經分管礦領導批準,嚴格按照批準銷毀的時間段進行,上年度的記錄和檔案一律不得銷毀。
八、執行《礦領導帶班下井考核和獎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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