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礦掘進巷道沿頂板掘進,導致部分地段起伏不平,下放礦車時需人力輔助推車,為確保運輸期間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規定,具體如下:
一、人力輔助推車時不得少于兩人配合作業,其中一人輔助推車,一人在附近的躲避硐內監護推車工作業,并負責通過躲避硐的信號與絞車司機保持聯系。
二、巷道坡度大于7‰時,嚴禁人力推車。經現場施工負責人申請,地測科地測人員確認坡度小于7‰的水平巷道人力輔助推車無困難時可摘開絞車鋼絲繩鉤頭推車,但在傾斜巷道嚴禁摘開絞車鋼絲繩鉤頭推車。
三、推車工必須在礦車后方兩側推車,嚴禁到礦車前方作業及逗留,礦車推過起伏地段后推車工必須撤至附近的躲身硐,嚴禁在行車軌道上逗留。
四、水平車場至變坡點人力推車時,推車點下側的擋車設施必須處于常閉狀態,且必須保證擋車設施可靠。
五、掘進(開拓)巷道內的擋車設施必須齊全、動作靈敏可靠,保證發生跑車事故后擋車設施可靠動作。
六、推車工在兩部調度絞車中間推車時,推車點上、下側的擋車門必須經常處于關閉狀態,只有在運輸時方可由推車工打開擋車門,在礦車通過后及時關閉擋車門。在靠近工作面推車時,軌道末端安裝的擋車欄必須經常處于關閉狀態。
七、本規定涉及掘進隊組人員和礦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后嚴格執行,由安監隊跟面安全員負責日常監督,安全科負責不定期督查本規定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