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礦井必須有完整、獨立、合理可靠的通風系統。全礦井、一翼或者一個水平通風系統改變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巷道貫通前應當制定貫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批;采區變電所、實現采區變電所功能的中央變電所有獨立的通風系統。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二、井下沒有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擴散通風、采空區通風和利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采煤工作面;對于允許布置的串聯通風,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其中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開掘巷道的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的安全措施,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其他串聯通風的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批。
三、礦井有效風量率不低于85%;礦井外部漏風率每季度至少測定 1 次,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
四、采煤工作面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煤層傾角大于 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風時,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煤礦總工程師批準。
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實際斷面不小于設計斷面的2/3;其他全風壓通風巷道實際斷面不小于設計斷面的4/5;采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溜煤眼不得兼作通風使用。
五、礦井通風系統的阻力符合 AQ 1028 規定;礦井內各地點風速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六、必須安裝 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礦井主要通風機安設在線監測系統,能夠實時準確監測風機運行狀態、風量、風壓等參數。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回風井口的防爆門(或防爆井蓋)符合規定, 每 3個月檢查維修 1 次。
七、煤礦新安裝、技術改造及更換葉片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 1 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投入使用后每 5 年至少進行 1 次性能測定;新井投產前應進行一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后每三年進行一次,在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后,都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的測定。
八、礦井通風系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按季度繪制,并按月補充修改。應當繪制礦井通風系統立體示意圖和礦井通風網絡圖,標明各地點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每月修改一次。
九、礦井必須按規定設計并配足煤礦及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巷道的供風量,每 10 天至少進行 1 次井下全面測風,礦井每年安排采掘作業計劃時必須核定礦井生產和通風能力,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十、井下各硐室的布置、通風管理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采區或采煤工作面結束后,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
十二、嚴禁在無風、微風或瓦斯超限區域內進行作業。
十三、礦每月至少召開 1 次通風工作例會,總結安排通風工作,并有記錄。通風科每月對通風系統進行一次檢查,有檢查記錄,對檢查出的通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確保通風系統穩定可靠。
十四、凡影響通風系統的工作,必須由施工單位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經通風科等業務科室審查后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否則不準開工。
十五、通風巷道要及時維修,回風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嚴重失修率不高于3%。
十六、礦井主要通風機每月由機電部門檢查并倒機一次。
十七、礦井反風設施由通風科組織每季度檢查一次,有記錄;每年進行一次礦井反風演習,制定年度全礦性反風技術方案,按規定審批,實施有總結報告,并達到反風效果。
十八、凡涉及到通風方面的工程設計必須優先安排通風工程,充分考慮到通風系統和瓦斯防治,并經通風科等各業務科室審查,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十九、通風科定期對系統進行全面分析,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結合井下實際情況,按月制定風量分配計劃。
二十、必須配足測風員,測風員要經過培訓,持證上崗,并熟悉礦井通風系統。
二十一、礦井主要進回風巷必須建立測風站,采掘工作面必須設測風點,測風站(點)的設置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礦井各測風站(點)應懸掛測風牌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