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級部門要求,為了切實抓好煤礦井下地質構造探查和防治水治理工作,嚴格落實執行“預測預報、探掘分離、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則,杜絕盲目揭露構造及水害事故的發生,特制定防治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制度:
1、探水隊必須按設計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放水鉆孔。
2、探水隊負責人必須認真填寫探放水鉆孔移交單。
3、探水隊負責人、安全站跟班人員必須根據探水結果在驗收單上填寫探放水鉆孔深度和允許掘進距離。
4、探水隊負責人、工作面施工負責人和當班安全員必須在現場對探放水鉆孔進行驗收、確認移交。
5、工作面施工負責人如發現工作面現場未進行探水的或探放水孔不符合設計要求有權拒絕開工。
7、探放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單上工作面施工負責人未進行簽字的不得進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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