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作者:佚名
2010-05-08 21:37
來源:本站原創
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1、各分管副總工程師負責審批所分管地區的安全技術措施和作業規程,總工程師負責全礦的安全技術工作,對所有生產地區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批。
2、施工單位依據《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負責編制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3、礦井新采區設計和審批:由公司總工程師組織生產調度、技術、機電、運輸、安監科、通風、供應等有關職能部門,共同研究確定采區生產系統、通風系統、供電、排水系統的設計方案。具體由技術科依據“采區設計規范”和《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進行采區設計,生產礦長負責審核,總工程師和總經理進行批示,并報上級機關審批備案。
4、采掘作業規程的編制和審批:由技術科、地測科提供有關圖紙和資料,施工單位技術人員負責編制,以《煤礦安全規程》為依據,積極采用新技術和先進施工工藝,作業規程由總工程師組織生產調度、技術、安監、機電、運輸、通風區、施工隊等有關單位和分管副總,對作業規程進行會審,并簽字生效,并下發到有關單位,施工隊組織學習貫徹(學習后進行簽字)。
5、采掘工作面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和審批:由技術、地測提供有關圖紙和資料,施工單位技術人員負責編制,根據現場情況,確定施工方案,并組織生產調度、技術、安監、通風等進行審批簽字,最后由總工程師簽署審批,并下發有關單位。
6、工程結束后,各有關單位將作業規程及措施存檔。嚴禁采掘作業規程,措施及設計丟失。
7、機電運輸方面的措施需經機電運輸副總審查批示,總工程師簽字后方生效。
8、有關“一通三防”方面的措施,需經通防科審查,總工程師簽批后生效。
9、專項施工措施中涉及到各個專業的安全問題,必須由分管副總和職能部室簽批。
1、各分管副總工程師負責審批所分管地區的安全技術措施和作業規程,總工程師負責全礦的安全技術工作,對所有生產地區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批。
2、施工單位依據《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負責編制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3、礦井新采區設計和審批:由公司總工程師組織生產調度、技術、機電、運輸、安監科、通風、供應等有關職能部門,共同研究確定采區生產系統、通風系統、供電、排水系統的設計方案。具體由技術科依據“采區設計規范”和《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進行采區設計,生產礦長負責審核,總工程師和總經理進行批示,并報上級機關審批備案。
4、采掘作業規程的編制和審批:由技術科、地測科提供有關圖紙和資料,施工單位技術人員負責編制,以《煤礦安全規程》為依據,積極采用新技術和先進施工工藝,作業規程由總工程師組織生產調度、技術、安監、機電、運輸、通風區、施工隊等有關單位和分管副總,對作業規程進行會審,并簽字生效,并下發到有關單位,施工隊組織學習貫徹(學習后進行簽字)。
5、采掘工作面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和審批:由技術、地測提供有關圖紙和資料,施工單位技術人員負責編制,根據現場情況,確定施工方案,并組織生產調度、技術、安監、通風等進行審批簽字,最后由總工程師簽署審批,并下發有關單位。
6、工程結束后,各有關單位將作業規程及措施存檔。嚴禁采掘作業規程,措施及設計丟失。
7、機電運輸方面的措施需經機電運輸副總審查批示,總工程師簽字后方生效。
8、有關“一通三防”方面的措施,需經通防科審查,總工程師簽批后生效。
9、專項施工措施中涉及到各個專業的安全問題,必須由分管副總和職能部室簽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