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溝礦業采煤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李溝礦業采煤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上崗條件
第1條 采煤爆破人員必須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經歷,熟悉采煤工作面通風、瓦斯管理和爆炸材料管理規定、爆炸材料性能與作業規程,掌握爆破技術,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后,方可持證上崗。
安全規定
第2條 采煤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人員擔任。
第3條 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本操作規程、工作面作業規程及其爆破說明書的規定進行操作,不得擅自改變。
第4條 必須妥善保管好爆炸材料和發爆器。炸藥和電雷管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并加鎖,放置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和電器設備、干燥的安全地點,爆破時必須放到警戒線以外;發爆器懸掛于干燥地點,鑰匙要隨身攜帶。
第5條 必須嚴格執行爆炸材料和發爆器領退等制度,領退時要有記錄、簽字。
第6條 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二十條規定使用同一廠家、同一品種、同一批號的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
第7條 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員、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和安全檢查員都應在現場。
第8條 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必須采用毫秒爆破,爆破延期總時間不得大于130毫秒。
第9條 炮眼封泥應有水炮泥。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裸露爆破。
第10條 必須使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發爆器和符合規定的爆破母線進行爆破,嚴禁采用其他方法起爆。
第11條 裝填炮眼與打眼的距離不得小于20米,在裝填炮眼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工作;在有電鉆電纜的地段嚴禁裝填炮眼。
第12條 采煤工作面一般應一次裝藥一次起爆;也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組與組之間的炮眼間距不得小于5米。嚴禁對其他組提前進行連線,嚴禁使用2臺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第13條 炮眼深度小于0.6米或多個自由面中煤(巖)層的最小抵抗線小于0.5(0.3)米時,不準裝藥爆破。
第14條 必須采用串聯網絡進行爆破,嚴禁采用并聯、混合聯。每次爆破作業前,都必須做電爆網絡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方法檢測網絡是否導通。
第15條 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在安全地點起爆;在所有人員撤離警戒區和警戒工作未就緒前不得連線起爆。
第16條 處理拒爆、熄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特殊情況下,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裝藥的炮眼時,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操作準備
第17條 向班(組)長接受任務,填寫領料單。領料單要注明當班使用炸藥和雷管的品種、數量,并經隊領導簽字。
第18條 領取發爆器,檢查發爆器外觀是否完好,充電后氖燈是否明亮,是否按期校驗合格,否則不得領用。不得用短路的方法檢查發爆器。
第19條 領取爆破母線,檢查母線長度、規格和質量,給母線接頭除銹、扭結并用絕緣帶包好。
第20條 備齊木(竹)扦、木(竹)質炮棍、水炮泥袋。炮棍的直徑應略大于藥卷直徑。
第21條 持領料單到爆炸材料庫領取炸藥與電雷管,檢查領取的炸藥、雷管品種、數量及雷管編號是否相符,是否已經過期或嚴重變質。
第22條 要將爆炸材料直接運送到臨時存放地點,嚴禁中途停留。運送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熟悉相關規定的其他人員運送。
2、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裝在不同的具有耐壓和抗撞擊、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嚴禁裝在衣袋內。
3、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送爆炸材料。
操作順序
第23條 爆破工按以下順序操作:
領取工具 領取爆炸材料 運送爆炸材料 存放爆炸材料 裝配起爆藥卷 檢查炮眼、瓦斯 進行處理 裝藥 撤離人員 設警戒 檢查瓦斯 連線 做電爆網全電電阻檢查 發出信號 起爆 爆破后檢查 撤警戒 收尾工作
正常操作
第24條 準備好足夠的炮泥和水炮泥。
第25條 按當時爆破需用數量裝配起爆藥卷。裝配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由放炮員裝配,不得由他人代替。
2、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和電器設備、干燥的安全地點裝配。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
3、裝配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或沖擊,防止折斷腳線及損壞其絕緣層。
4、從成束雷管中抽出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腳線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或手拉管體硬拽腳線。
5、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先用木(竹)扦在藥卷的頂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電雷管直徑的孔,然后將電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將腳線在藥卷上拴一個扣,剩余的腳線全部纏在藥卷上(或挽好),并將腳線扭結成短路。一個起爆藥卷只準裝一個雷管;嚴禁用電雷管代替木(竹)扦扎眼;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上或捆在藥卷上。
6、裝好的起爆藥卷要立刻整齊地擺放在容器內,點清數量,防止遺失,嚴禁隨地亂放。
第26條 裝填炮眼前,爆破工要與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工作面及炮眼進行全面檢查,對所檢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進行裝藥:
1、裝藥地點20米范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2、裝藥地點20米范圍內有煤塵堆積飛揚時。
3、工作面風量不足或風向不穩定時。
4、工作面控頂距離超過規定,支架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全,傘檐、炮道不符合規定或裝藥地點有片幫危險時。
5、工作面有明顯來壓現象時。
6、炮眼內發現異狀,有壓力水、溫度驟高驟低、瓦斯突增、炮眼出現塌陷、裂縫、煤巖松散、透采空區等情況時。
7、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時。
8、炮眼內煤(巖)粉未清除干凈時。
9、發現拒爆未處理時。
第27條 按作業規程規定的裝藥量和起爆方式裝藥。
1、用炮棍先將藥卷輕輕地推入眼底,推入時用力要均勻,使藥卷緊密接觸,嚴禁沖撞或搗實藥卷。所有藥卷聚能穴朝向要與起爆藥卷相同。
2、正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最后裝,藥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藥,一手松直腳線,但不要過緊,不得損傷腳線;反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最先裝,藥卷聚能穴朝向眼口,要一手拉住腳線,一手用炮棍將起爆藥卷輕輕地推入眼底。
第28條 裝填炮泥:
1、先緊靠藥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按作業規程規定的數量裝填水炮泥,再在水炮泥外端用炮泥將炮眼封實。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2、裝填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填炮泥,用炮棍輕輕用力將炮泥慢慢搗實,用力不要過猛,防止搗破水炮泥。炮眼裝填完后,要將電雷管腳線懸空。
3、封泥長度要符合作業規程規定,一般應將炮眼填滿。炮眼深度為0.6~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過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米;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米。
第29條 按作業規程規定要求設置警戒。
1、必須由班(組)長親自布置專人在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預設的警戒線處擔任警戒。
2、警戒線必須設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點,并設置警戒牌和欄桿(或拉繩)。
3、爆破時,所有人員都應在警戒線之外。
4、工作面與其他地點(采掘工作面、作業地點或巷道)相距在20米以內時,必須在其他地點以外處設置警戒,并在裝藥前、爆破前檢查瓦斯。
第30條 連線前,爆破工要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爆破地點進行第二次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在瓦斯檢查符合規定時方可連線。
第31條 連線:
1、按照作業規程規定的連線順序先連接雷管腳線,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
2、腳線連接完后再將母線(或通過連接線)與剩余的兩條腳線相連接。
3、腳線與腳線、腳線與連接線、母線間的所有接頭,都必須扭緊并懸空,不得同任何物體相接觸。
第32條 敷設和檢查母線:
1、爆破母線(或通過連接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爆破工一人操作。
2、爆破母線應懸掛在沒有電纜、電線、信號線和金屬管路的巷道一側;如果無法避開,則應掛于管線下方,并與其保持0.3米以上的間距。
3、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敷設,每次爆破完畢后都應及時將母線收起。
第33條 通電檢測與通電起爆:
1、到達警戒線外的起爆電源操作地點后,首先進行電爆網絡全電阻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線路不導通時,應隨挽線隨對線路重新進行檢查,同時必須遵守第37條規定。
2、接到班(組)長下達通電起爆命令后,將母線連接在放炮器的接線端(輸出端)并擰緊,將鑰匙插入發爆器轉至充電位置,隨即發出爆破警號。
3、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秒,并待氖燈閃亮穩定后,將開關鑰匙轉回放電位置通電起爆。
4、爆破后,首先取下發爆器鑰匙,然后將母線從發爆器上摘下并扭結成短路。
第34條 分組爆破后檢查:
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后,爆破工要會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進行爆破后的檢查工作,檢查及處理內容同第26、30條。
第35條 分組爆破后檢查沒有發現問題或問題處理完畢后,方可進行下一組的連線、爆破工作。
第36條 爆破結束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后,爆破工必須會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熄爆等情況,對危險情況立即進行處理,確無危險后,方可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
特殊操作
拒爆和熄爆處理
第37條 通電以后拒爆時,必須先取下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發爆器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5分鐘,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至少65分鐘),爆破工方可沿線路檢查。
應首先從電爆網絡尤其連線和起爆電源上查找拒爆的原因,并應盡可能地采用重新連線起爆的方法處理。
第38條 處理拒爆和熄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確屬由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以重新連線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4、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處理熄爆原則上與處理拒爆相同,也可按作業規程規定處理。
6、在拒爆、熄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無關的工作。
強制放頂的爆破
第39條 爆破放頂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嚴格按照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和本規程的各項規定要求操作。
2、爆破工要和回柱放頂工密切合作。裝填炮眼要在回柱前操作,連線與通電起爆要在回柱后操作。連線時人員必須在可靠支護的保護下進行。
過巖石帶的爆破
第40條 工作面采高變低、遇斷層等需爆破巖石時,按本規程和作業規程及補充措施的規定操作。
收尾工作
第41條 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指定地點,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填寫消耗單并經班(組)長簽字。按規定進行交接班。
第42條 將剩余電雷管、炸藥退還爆炸材料庫,并辦理手續;交還發爆器、爆破母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