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停掘探水(注漿)安全確認與移交工作票操作流程
暨停掘探水(注漿)安全確認與移交工作票操作流程
為了切實做好安里煤礦防治水工作,嚴格落實執行 “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杜絕水害事故,特制本定探水(注漿)安全確認與移交制度。
1. 操作流程
1.1 掘進施工單位必須在上一次允許掘進距離內進行掘進施工。
1.2 掘進施工單接到《安里煤礦停掘探水(注漿)聯系單》(見附表1)后,必須在規定位置停止掘進,完成聯系單要求的工作內容,匯報礦調度室后撤離。
1.3 通防辦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做好探水(注漿)現成的通風安保工作。
1.4 探水隊在接到《安里煤礦停掘探水(注漿)聯系單》,為探放水(注漿)施工作準備。
1.5探水隊在接到礦調度室電話通知可以進場探水(注漿)后,組織人員和設備進入探水(注漿)現場施工。
1.6探水隊必須按設計要求進行探水(注漿)施工,根據地質情況調整鉆孔參數時必須經礦防水辦同意。
1.7 探水隊按程序每完成探水(注漿)鉆孔施工后,由防水辦牽頭組織監理部、探水隊、安監科、調度室對鉆探進尺(注漿量)進行驗收,監理部、防水辦負責鉆孔參數的驗收把關,其余三部門負責鉆孔深度的驗收把關,驗收人員現場簽字確認。
1.8防水辦根據探水(注漿)施工及出水情況出具安全確認與移交單,確認移交單必須描述每個鉆孔的參數及終孔層位,明確允許采掘距離,采掘注意事項及到終采掘時必須停頭等內容,上報水文副總、總工程師審批。
1.9 總工程師及水文副總根據確認與移交單的鉆孔資料進行評定后確定探水效果,并有結論性意見。
1.10 防水辦把每次前探(注漿)鉆孔施工及驗收資料編制確認移交單,送交生產副礦長、安全礦長審批后,移交到采掘隊組、安監部門及調度室等部門。
1.11掘進施工單位在接到《安里煤礦探水(注漿)鉆孔分析安全確認與移交聯系單》后,必須在允許掘進范圍內進行掘進施工,直至接到下一個《安里煤礦停掘探水(注漿)聯系單》為一個安全掘進施工循環。
2. 注意事項
2.1 安全確認與移交單必須歸檔管理,管理期間不少于本采掘工作面及相鄰工作面服務年限。
2.2 安全確認與移交單必須對采掘工作面的水害威脅進行評價、論證,確定安全距離及停頭位置。
2.3 工作面施工負責人如發現工作面現場未進行探水的或探水孔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有權拒絕施工。
2.4 安全確認移交單無明確指令、概念不清楚或簽字不全的不得進行作業。
2.5 各相關科室均有業務監督職責,對現場管理發現違反規定的行為有權制止,并通報處罰。
2.6 在采掘作業過程中,如遇地質變化,透水征兆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變報礦調度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