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崗位職責
1、協助礦長做好全礦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范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
2、在分管工作范圍內落實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3、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條例以及上級的指示和決定。
二、到位標準
1、負責組織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安全獎罰辦法的制定工作,并督促落實。
2、負責組織實施分管工作范圍內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安全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3、組織檢查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技術的貫徹執行情況。
4、經常深入井下一線調查研究,發現安全隱患和“三違”現象及時處理,確保安全生產工作。
5、組織召開分管范圍頂板專題會議,及時采取措施解決頂板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6、參與或組織對安全事故的調查、追查、分析與處理,對分管范圍發生的安全事故提出處理意見。
7、負責抓好全礦安全生產計劃的制定、布置、檢查、落實、總結、評比等工作。
8、參加安全辦公會議,提出分管范圍安全工作的意見或建議。
9、分管范圍發生事故后,立即趕赴現場,保護現場,組織搶救,做好善后工作。
10.嚴格執行礦領導帶班制度,并把工作做嚴、做細、做實。
三、考核標準
根據盤州市煤炭開發總公司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考核辦法》、《盤縣老沙田煤礦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規定,生產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到位標準一項不達標考核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