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范圍
1.學習和掌握《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對全隊的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是全隊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
2.了解全礦的地質、水文等情況,熟悉全礦探放水等工作,負責礦井探放水方面的具體實施工作,督促、保證全隊各工作人員按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操作。
3.負責組織編制本隊各工種操作規程、安全措施和安全工作計劃并參加礦安全計劃的編審工作。
4.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安全工作,對存在的問題及時處理,對重大問題,及時和有關單位聯系研究處理,并向礦匯報。
5.及時傳達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批示、規定及礦各類會議精神,加強全隊職工安全意識、業務技能、安全法律、法規的培訓學習,抓好區級安全隱患排查。
6.負責督促檢查業務范圍內的探放水設備的維護,確保使用可靠。
7.主持召開隊安全會議,負責對本部門的違章、違紀和事故責任者進行追查處理。
8.參加礦安全會,并組織本單位的安全大檢查,負責圖表、報表制定和審核工作。
9.負責本隊職工的安全技術教育,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
10.負責業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1.合理安排出勤、工資獎金分配,杜絕無證上崗,工資獎金分配做到公開透明,體現“多勞多得”的原則。
12.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標準
1.未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及各工種操作規程執行和鉆孔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組織鉆孔施工,未對“三違”人員嚴格制止,嚴肅處理,罰款200元。
2.各項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未落實全隊人員安全責任,抓好干部跟班制度;未組織安全檢查,查出的問題未限期整改完成,罰款200元。
3.不參加礦井安全生產會議,未組織召開班子會及隊安全會議,未研究分析安全管理上存在的問題,未組織編制本隊各工種操作規程、安全措施和安全工作計劃,罰款200元。
4.未組織制定職工安全培訓計劃并監督實施,未組織職工進行安全學習,及時傳達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指令、指示,罰款200元。
5.未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未深入現場解決實際問題,罰款200元。
6.未合理安排出勤、合理分配工資獎金,出現無證上崗,罰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