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生產副礦長的領導下,協助生產副礦長做好分管的業務工作。
2、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技術方針、政策、法規及上級機關的有關決定和規定,對掘進技術工作負責。
3、組織并審批礦井掘進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并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
4、結合現場,開展技術攻關,并將合理化建議付諸實施。
5、參與制定在掘進過程中防治隱患的方案和措施,并檢查落實、貫徹執行情況。
6、負責分管業務的技術革新工作,協助生產副礦長推廣應用新材料、新采煤工藝、新采煤方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7、參與編制災害預防處理計劃,擬定分管業務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
8、組織編制掘進工程的技術設計,組織參加分管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
9、協助生產副礦長組織進行掘進專業的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制定管控措施并落實,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按照“五定”原則進行落實整改。
10、協助生產副礦長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及時消除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