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一通三防”方面一類違章作業行為:
211001故意破壞通風設施的;
211002微風、無風作業的;
211003瓦斯超限作業的;
211005安設局部通風機未實現“三專兩閉鎖”用的;
211007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弄虛作假的;
211008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濃度超過3%,進行生產作業的;
211009摘掉風筒或停局扇放炮的;
211010非瓦斯檢查員擅自開停局扇的;
211011無措施或未貫徹措施啟封排放瓦斯的;
211012未斷電撤人布崗,啟動局扇排放3%以下的瓦斯的;
211013無措施或未貫徹措施排放3%以上的瓦斯的;
211014非救護隊員排放3%以上瓦斯的;
211015故意破壞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
211016無措施或未貫徹措施進行石門揭煤;
211017無措施或未貫徹措施進入突出煤層作業的;
211018采取防突措施,未進行效果檢驗就進行作業的;
211019突出煤層工作面超掘超采的;
211020實施防突措施弄虛作假的;
211021防突頭面不關閉反向風門放炮的;
211022無措施或未貫徹措施,從事可能造成瓦斯抽放管路損壞作業的;
211023無措施或未貫徹措施,撤除或安設瓦斯抽放管路的;
211024實施防火措施,弄虛作假的;
211025施工密閉,未撤除軌管纜線的;
211026 砌筑通風設施(風門、密閉等),未剪除兩幫及頂部支護金屬網的;
211027施工密閉未見硬底硬幫的;
211028安設局扇未設置“雙風機、雙電源”的;
211029井下打眼作業時打干眼的;
211030私自打開密閉的;
211031未做好通風系統調整準備工作,綜掘巷道距貫通50m仍然作業的;
211032未做好通風系統調整準備工作,炮掘巷道在距貫通20m 仍然作業的;
211033停掘待貫通巷道未保持正常通風,掘進工作面仍然作業的;
211034停掘待貫通巷道未設置柵欄及警標,掘進工作面仍然作業的;
211035小班沒有檢查停掘待貫通工作面風筒完好狀況的,進行掘進貫通作業的;
211036 小班沒有檢查停掘待貫通巷道瓦斯的,進行掘進貫通作業的;
211037每次放炮前,沒有檢查停掘工作面瓦斯,進行放炮貫通作業的;
211038每次放炮前,2個工作面入口沒有設專人警戒的,進行放炮貫通作業的;
211039采用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進行作業的;
211040采用串聯通風未制定(貫徹)串聯通風措施,進行作業的,
211041在煤倉和溜煤眼放空,未留存煤的情況下,進行作業的;
211042有涌水的煤倉和溜煤眼,放空存煤后,在放煤口閘板沒有關閉的情況下,進行作業的;
211043采用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下行通風,進行作業的;
211044采用下行通風未制定(未貫徹)安全措施,進行作業的;
211045采煤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風機稀釋瓦斯,進行作業的;
211046采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經過采空區或者冒頂區,進行作業的; 211047安設局部通風機時,沒有安裝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的;
211048安設局部通風機時,未設置或實現雙風機自動切換功能的;
211049安設局部通風機時,未設置或實現三專(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專用變壓器)供電的;
211050安設局部通風機時,專用變壓器向4個以上局部通風機供電的;
211051安設局部通風機時,備用局部通風機電源取自不同時帶電的另一電源的;
211052 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沒有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進行作業的;
211053采掘工作接近已封閉的停工區,沒有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繼續作業的;
211054抽采管路沒有安設一氧化碳、甲烷、溫度傳感器,對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采空區瓦斯進行抽采的;
211055一氧化碳、甲烷和溫度未與系統聯網,并實現實時監測監控,對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采空區瓦斯進行抽采的;
211056 突出礦井煤巷和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未安設隔爆設施,進行作業的;
211057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煤巷和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未安設隔爆設施,進行作業的;
211058突出煤層的上山掘進工作面采用爆破作業時,采用深度大于1.0m的炮眼施工作業的;
211059突出煤層的上山掘進工作面未采取遠距離全斷面一次爆破作業的;
211060 突出礦井開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開)厚度為
0.3m及以上煤層時,沒有超前探測煤層厚度及地質構造,進行作業的;
211061 突出礦井開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開)厚度為 0.3m及以上煤層時,沒有測定煤層基本參數(壓力、含量、突出危險性指標),進行作業的;
211062突出礦井開采的非突出煤層,在延深達到或超過50m或開拓新采區時,沒有測定煤層基本參數(壓力、含量、突出危險性指標),進行作業的;
211063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面,超前正在開采的保護層采煤工作面,進行作業的;
211064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面,滯后保護層采煤工作面的距離,小于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法向距離3倍,進行作業的;
211065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面,滯后保護層采煤工作面的距離小于100m,進行作業的;
211066開采保護層時,沒有同時抽采被保護層和鄰近層的瓦斯,進行作業的;
211067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未制定采取防止誤穿突出煤層措施,進行作業的;
211068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未制定采取防止被保護層卸壓瓦斯突然涌入保護層工作面措施,進行作業的;
211069發生過突出強度大于500t/次的,在本層巷道施工順煤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瓦斯作為區域防突措施,進行作業的:
211070開采范圍內煤層堅固性系數小于0.3,在本層巷道施工順煤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瓦斯作為區域防突措施,進行作業的:
211071煤層堅固性系數為0.3~0.5,且埋深大于500m,在本層巷道施工順煤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瓦斯作為區域防突措施,進行作業的: 211072煤層堅固性系數為0.5~0.8,且埋深大于600m,在本層巷道施工順煤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瓦斯作為區域防突措施,進行作業的:
211073煤層埋深大于700m,在本層巷道施工順煤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瓦斯作為區域防突措施,進行作業的:
211074煤巷條帶位于開采應力集中區,在本層巷道施工順煤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瓦斯作為區域防突措施,進行作業的:
211075突出煤層煤巷掘進工作面前方遇到落差超過煤層厚度的斷層,未按井巷揭煤的措施執行,進行作業的;
211076突出煤層遠距離爆破時,回風系統未停電撤人的;
211077 遠距離爆破時,爆破后進入工作面檢查的時間小于
30min的;
211078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使用煙火或火爐取暖的;
211079井下使用燈泡取暖及使用電爐的;
211080 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每次沒有制定安全措施或未經礦長批準進行作業的;
211081未嚴格執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安全措施作業的;
211082防滅火凝膠、阻化劑及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沒有進行安全性和環保性評估,用于礦井防滅火的;
211083未制定安全監測制度和防范措施,將防滅火凝膠、阻化劑及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用于礦井防滅火的;
211084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采煤工作面采到終采線,沒有制定和采取使頂板冒落嚴實措施的;
211085采用均壓技術防滅火,未設置專人定期觀測與分析采空區和火區的漏風量、漏風方向、空氣溫度、防火墻內外空氣壓差等狀況的;
211086采用均壓技術防滅火時,未建立專用防火記錄簿,記錄火區的漏風量、漏風方向、空氣溫度、防火墻內外空氣壓差等結果的;
211087氮氣濃度小于97%,用于防滅火的;
211088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采煤工作面通風系統形成后,沒有按設計構筑防火門墻,進行生產的;
211089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采煤工作面沒有儲備足夠數量的封閉防火門墻材料,進行作業的;
211090不滿足《煤礦安全規程》的條件,對封閉的火區進行啟封的;
211091安設安全監控設備,其供電電源未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的;
211092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沒有制定、未審批、貫徹安全措施,進行作業的;
211093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進行作業的;
211094瓦斯抽采不達標進行作業的;
211095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繼續作業的;
211096實施防突出措施,未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進行作業的;
211097實施防突出措施后,未進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進行生產的;
211098防突措施效果檢驗不達標,進行作業的;
211099未按規定安設甲烷傳感器,進行作業的;
211100突出煤層外的掘進巷道(包括鉆場等)距離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小于10m時(在地質構造破壞帶小于20m時),沒有制定采取邊探邊掘措施的;
211101突出煤層外的掘進巷道(包括鉆場等)距離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小于5m的,組織作業的;
211102在同一突出煤層正在采掘的工作面應力集中范圍內,進行回采或者掘進的;
211103在同一突出煤層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其距離小于30m,進行作業的;
211104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回風側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進行作業的;
211105防突易自燃煤層的回采工作面設置調節設施,未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進行作業的;
211106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未設專職瓦斯檢查工,進行作業的;
211107在突出煤層中,沒有設固定專職爆破工進行爆破作業的;
211108突出礦井的管理人員,井下工作人員未經防突知識培訓,考試不合格,上崗作業的;
211109采用穿層鉆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在距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小于7m實施的;
211110 未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對無突出危險區進行區域驗證,進行生產作業的;
211111煤巷掘進和回采工作面最小預測超前距小于2m,進行作業的;
211112煤巷掘進工作面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小于5m,進行作業的;
211113回采工作面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小于3m,進行作業的
211114地質構造破壞嚴重地帶,煤巷掘進工作面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小于7m,進行作業的
211115地質構造破壞嚴重地帶,回采工作面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小于5m,進行作業的
211116一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作業地點供風,進行作業的; 211117使用3臺及以上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進行作業的;
211118不按規定裝備安全監控系統。
211119不按規定裝備人員位置監測系統。
211120 不按規定裝備有線調度通信系統。
211121未按規定在井下XX巷道、XX硐室等位置、XX區域設置安全監控監測儀器或設備。
211122人為造成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傳感器不能采集、監測真實數據,不能實時上傳監測數據的。
211123 人為對安全監控布置圖及斷電控制圖造假或與繪制與井下實際不符圖紙的。
211124未按規定在井下XX巷道、XX硐室等位置、XX區域設置安全監控監測儀器或設備。
211125人為造成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甲烷傳感器未按規定安設,瓦斯超限不能實現報警、斷電等功能或斷電范圍不符合規定。
211126人為篡改安全監控系統記錄的瓦斯超限數據,對超限數據進行修改、刪除或屏蔽,導致監控系統不能反映真實的瓦斯監測數據。
211127 在安全監控系統中人為纂改井下實際安設位置傳感器顯示名稱,造成顯現的采集數據與實際一致的假象,如XX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傳感器名稱纂改為其他XX地點瓦斯傳感器。
211128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出現故障,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恢復。
211129 不按規定設置瓦斯報警、斷電濃度,故意提高 XX 位置甲烷傳感報警、斷電濃度,導致XX位置瓦斯超限系統不報警、不斷電。
211130不按規定正常使用監控系統功能,人為退出、甩掉遠程斷電功能。
211131人為故意用其它監控數據替換瓦斯監控數據,致使瓦斯監控數據不能真實顯現。
211132人為故意造成系統故障,在瓦斯濃度達到或即將達到報警、斷電臨界值時,人為造成系統顯示故障或斷線假象。
211133 人為造成傳感器安設位置不符合規定,將 XX 地點瓦斯傳感器設置在XX巷道進風流中、風筒出風口、壓風自救系統出風口等位置,以稀釋傳感器周圍瓦斯濃度。
211134 礦井甲烷傳感器未及時按規定調校,調校時間已超 15 天,造成瓦斯超限后不能斷電。
211135 礦井無通信聯絡系統或不認真整改導致仍不具備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211136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傳感器的設置、報警和斷電不符合規定,不認真整改導致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211137未按規定安設、調校甲烷傳感器,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斷電或者斷電范圍不符合規定的。
211138 未繪制安全監控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經限期整改后,逾期仍達不到要求。
211139突出礦井采區回風巷、總回風巷未設置全量程或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逾期未改正。
211140采用風筒放風或封堵甲烷傳感器,使其不能正常反映監測數據的;
211141不按揭煤設計規定實施揭煤作業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一通三防”方面二類違章作業行為:
212001不按規定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導致通風設施損壞的;
212002不嚴格按措施規定調整通風系統的;
212003同時打開一組風門的;
212004局部通風機“三專兩閉鎖”失效,仍繼續作業的;
212005不嚴格按措施規定實施巷道貫通的;
212006不嚴格按措施規定啟封排放瓦斯的;
212007排放瓦斯時造成回風流中瓦斯超限的;
212008排放瓦斯濃度未降到1.0%以下,擅自進入排放瓦斯區域的;
212009排放瓦斯結束,未經全面檢查就擅自撤崗、送電的;
212010放炮結束,未經全面檢查就擅自撤崗、送電的;
212011未按規定每天進行雙風機切換試驗的;
212012未經請示同意并檢查巷道內有害氣體情況,擅自進入臨時停風區域的;
212013擅自調整瓦斯監測探頭、監測主機設置參數的;
212014擅自關閉或甩掉風電閉鎖、瓦電閉鎖的;
212015未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從事可能導致“一通三防”設施設備損壞的;
212016實施防火措施中,偷工減料的;
212017施工工作面上、下隅角施工懸空密閉使用可燃物的;
212018施工臨時密閉,巷道松軟圍巖未清理干凈的;
212019防突工作面未填寫防突管理牌板,進行作業的;
212020施工防突工作面進風側風筒孔和調節窗時,未設置防逆流裝置的;
212021安全設施不齊全或不能正常使用,在突出煤層中作業的; 212022采用壓風排渣施工鉆孔時,未配備滅火器材進行作業的;
212023采用壓風排渣施工鉆孔時,停鉆后不停壓風;
212024孔口防塵效果不好粉塵飛揚,進行作業的;
212025未按規定安設防塵設施或設施不能正常使用,進行作業
的;
212026接風筒時不敲幫問頂的
212027風筒拐彎時沒有用專用風筒的
212028用礦車撞開風門的;
212029斷開風門自動閉鎖裝置的;
212030電纜、風水管從風門上留設的風量調節窗穿過的;
212031擅自進入礦井、采區回風巷的;
212032回風巷隨意堆放雜物的;
212037掛隔爆袋時站立在皮帶上的;
212033站在皮帶或設備上安裝吊掛監控儀器(傳感器)的;
212034超過2米的通風設施時不搭手腳架,不系安全帶的;
212035安裝瓦斯抽放管路時,站在風水管上作業的;
212036沖洗巷道內煤塵時直接用水沖洗電氣設備的;
212037拆除密閉時不按規定由上向下拆除的。
212038監控系統與圖像監視系統共用同一芯光纖,未及時整改的。
212039安全監控系統主干線纜未按規定敷設入井,未分設兩條、未從不同的井筒或者一個井筒保持一定間距的不同位置進入井下,未及時整改的。
212040安全監控系統未按規定設置防雷電保護,入井線纜的入井口處無防雷措施,未及時整改的。
212041安全監控系統主機及聯網主機未雙機熱備份,不能保證連續運行,未及時整改的。
212042安全監控系統不能連續運行,電網停電后,系統備用電源保持系統連續工作時間小于2h,未及時整改的。
212043安全監控系統主機及聯網主機雙機熱備份,但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不能實現備份主機在5min內自動投入工作,未及時整改的。
212044安全監控系統顯示和控制終端、有線調度通信調度臺未設置在礦調度室,未及時整改的。
212045安全監控系統沒有備用電源,當電網停電后,不能保證對甲烷、風速、風壓、一氧化碳、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開停、風筒狀態等主要監控量繼續監控,未及時整改的。
212046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傳感器的設置、報警和斷電不符合規定,未及時整改的。
212047當主機或者系統線纜發生故障時,不能保證實現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的全部功能,未及時整改的。
212048系統沒有斷電、饋電狀態監測和報警功能,未及時整改的。
212049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未及時整改的。
212050 井下下列地點沒有設置甲烷傳感器:(1)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和回風隅角,高瓦斯和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回風巷長度大于1000m時回風巷中部(2)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高瓦斯和突出礦井的掘進巷道長度大于 1000m 時掘進巷道中部(3)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進風巷(4)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采煤工作面的進風巷;被串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前(5)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6)使用架線電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內裝煤點處(7)煤倉上方、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8) 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內(9)井下臨時瓦的違法行為,未及時整改,仍進行作業的。
212051 采用防爆蓄電池或者防爆柴油機為動力裝置的運輸設備和其他需要安裝的移動設備未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
212052采煤機、連續采煤機未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違法行為。
212053 采用兩條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未在兩條回風巷分別設置的違法行為。
212054 未按規定在移動設備上設置甲烷傳感器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移動設備未設置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
212055 未按規定設置甲烷傳感器,運輸巷道使用架線電機車、裝煤點(矸)處未設置甲烷傳感器的。
212056未按規定設置甲烷傳感器,煤倉上方、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未設置甲烷傳感器的。
212057未按規定設置甲烷傳感器,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內未設置甲烷傳感器的。
212058未按規定設置甲烷傳感器,臨時瓦斯抽采泵站下風側柵欄外未設置甲烷傳感器的。
212059未按規定設置甲烷傳感器,瓦斯抽采泵輸入、輸出管路中未設置甲烷傳感器的。
212060井口、重點區域出入口、限制區域等地點未設置讀卡分站的。
212061 人員位置監測系統不具備檢測標識卡是否正常或唯一性的功能,未及時整改,仍進行作業的。
212062礦井地面變電所、地面主要通風機房、主副井提升機房、壓風機房、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采區變電所、上下山絞車房、水泵房、帶式輸送機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采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突出礦井井下爆破起爆點、采區和水平最高點、避難硐室、瓦斯抽采泵房、爆炸物品庫等地點未設置直通礦調度室的有線調度電話,未及時整改,進行作業的。
212063 有線調度通信系統無選呼、急呼、全呼、強插、強拆、監聽、錄音等功能,未及時整改,仍進行作業的。
212064安裝圖像監視系統的礦井,未在礦調度室設置集中顯示裝置,未及時整改,仍進行作業的。
212065安裝圖像監視系統的礦井,圖像監視系統不具有存儲和查詢功能,未及時整改,仍進行作業的。
212066安全監控系統不具備風電閉鎖功能,未及時改正,仍進行作業的。
212067 安全監控系統無實時上傳監控數據功能,未及時改正,仍進行作業的。
212068未按規定設置甲烷傳感器,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回風隅角,或采煤工作面回風巷長度大于1000m回風巷中部未設置甲烷傳感器的。
212069未按規定設置甲烷傳感器,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采煤工作面的進風巷、被串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前未設置甲烷傳感器的。
212070未按規定設置甲烷傳感器類型,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未設置全量程或者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的。
212071未按規定設置風向傳感器,突出煤層采煤工作面進風巷、掘進工作面進風的分風口未設置風向傳感器的。
212072使用防爆柴油動力裝置的礦井及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使用防爆柴油動力裝置,未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一通三防”方面三類違章作業行為:
213001瓦斯檢查員未經請示同意或不嚴格按規定擅自開、停局
扇的;
213002臨時停風地點未按規定設置柵欄、警示標志的;
213003故意撤除風門閉鎖裝置的;
213004將一道風門打開后不及時關閉的;
213005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施工通風設施的;
213006不按規定堆放設備、材料,影響正常通風、行人的;
213007在風門前后5m、密閉前5m內堆放浮煤、浮矸及設備、材料的;
213008采掘頭面及巷道、硐室風量不足,進行作業的;
213009風筒出風口距磧頭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進行作業的;
213010主扇停止運轉,不按規定停止作業、斷電、撤人、布崗,繼續進行作業的;
213011局部通風機停運,停風區未停止作業、斷電、撤人、布崗,繼續進行作業的;
213012不按規定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從事可能導致瓦斯監測系統設備、線路損壞的施工作業的;
213013擅自移動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監測探頭安設位置的;
213014擅自移動防突標記牌板的;
213015進行瓦斯電閉鎖試驗,記錄弄虛作假的;
213016進行監測系統調校,弄虛作假的;
213017記錄瓦斯抽放數據,臺帳弄虛作假;
213018進行局扇自動切換試驗,記錄弄虛作假的;
213019打印審簽瓦斯監測日報表,不及時的;
213020上報審簽瓦斯檢查日報表,不及時的;
213021設置瓦斯監測探頭不按規定懸掛的;
213022設置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擋風簾,不按規定設置的;
213023安裝井下移動抽放泵未設斷水保護的;
213024安裝井下移動抽放管路,出口端不按規定安設的;
213025井下接觸粉塵作業人員不佩戴防塵口罩作業的;
213026作業時不使用防塵噴霧、濕式作業的;
213027礦長下井時,未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從事相關作業的;
213028 礦總工程師下井時,未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從事相關作業的;
213029爆破工下井時,未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進行作業的;
213030采掘區(生產部正副部長)隊長下井時,未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從事相關作業的;
213031通風區(通風部正副部長)隊長下井時,未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從事相關作業的;
213032 工程技術人員下井時,未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從事相關作業的;
213033班長下井時,未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進行作業的;
213034 流動電鉗工等下井時,未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進行作業的;
213035瓦斯檢查工未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進行作業的;
213036安全監測工未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進行作業的;
213037 抽放鉆工下井未攜帶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檢查瓦斯,進行作業的;
213038 割煤司機下井未攜帶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檢查瓦斯,進行作業的;
213039采區內機車司機(車載式斷電儀能正常使用的除外)下井未攜帶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檢查瓦斯,進行作業的; 213040檢修維護便攜式甲烷檢測儀,沒有定期調校的;
213041檢修維護瓦斯傳感器,沒有定期調校的;
213042檢修維護光學瓦斯檢查儀,沒有定期調校的;
213043鋪設施工瓦斯抽放管,造成嚴重積水或孔口負壓不足的;
213044鋪設風筒不按標準吊掛的;
213045施工時風門門墩上的電纜孔、管子孔未及時用黃泥封堵;
213046進行拆除構筑通風設施等作業,現場遺留雜物未清理干凈;
213047不按規定灑水消塵,煤塵堆積的,進行作業的;
213048轉載點噴霧不按規定使用,進行作業的;
213049皮帶機頭無灑水軟管或灑水軟管長度不達規定,使用皮帶的;
213050抽放鉆機固定不牢固,進行作業的;
213051抽放鉆孔封孔作業,鉆孔封孔質量差,出現漏氣的
213052抽放鉆孔封孔作業,對鉆孔不及時封孔投抽的;
213053防突基點未懸掛標示牌的;
213054回風流中未撤人,進行防突施鉆作業的。
213055 礦用有線調度通信電纜未實現專線專用,未及時整改的。
213056 安全監控系統與圖像監視系統共用同一芯光纖,未及時整改的。
213057 安全監控系統主干線纜不按規定敷設入井,未分設兩條、未從不同的井筒或者一個井筒保持一定間距的不同位置進入井下。
213058安全監控系統主機及聯網主機未雙機熱備份,不能保證連續運行,未及時整改的。
213059 監控網絡未實現通過網絡安全設備與其他網絡互通互聯,未及時整改的。
213060 安全監控系統未實現雙機熱備份,僅一臺主機熱運行,未及時整改的。
213061安全監控系統主機及聯網主機雙機熱備份,但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不能實現備份主機在5min內自動投入工作,未及時整改,仍進行作業的。
213062 安全監控系統顯示瓦斯超限,未按瓦斯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切斷瓦斯可能波及區域的電源。
213063安全監控系統顯示和控制終端、有線調度通信調度臺未設置在礦調度室的。
213064 不按規定執行監控人員24h值班制度。
213065 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未對安全監控的種類、數量、位置及安全監控系統的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仍進行生產作業的。
213066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未繪制安全監控布置圖的。
213067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未繪制斷電控制圖的。
213068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未繪制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圖。
213069未及時更新安全監控布置圖、斷電控制圖、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圖的。
213070 未定期對安全監控數據或人員位置監測數據進行備份,備份周期超過3個月的。
213071 系統備份的數據介質保存時間少于2年,不及時整改的。
213072系統的圖紙、技術資料的保存時間少于2年,不及時整改的。
213073安全監控管理機構未由煤礦主要技術負責人領導,不及時整改的。
213074未配備安全監控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
213075未配足安全監控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
213076未配足安全監控管理、維護、檢修、值班人員的。
213077 安全監控管理、維護、檢修、值班人員未經培訓合格,上崗作業的。
213078安全監控管理、維護、檢修、值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
213079未建立安全監控設備檢查維修制度,進行作業的。
213080安全監控設備檢查維修制度內容不完善,不及時整改的。
213081未建立安全監控管理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值班制度,進行生產作業的。
213082安全監控管理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值班制度內容不完善,進行生產作業的。
213083安全監控設備不具備故障閉鎖功能,進行生產作業的。
213084安全監控系統不具備風電閉鎖功能,進行生產作業的。
213085安全監控系統不具備甲烷電閉鎖功能,進行生產作業的。
213086安全監控設備未設置、未實現風電閉鎖功能,進行生產作業的。
213087 安全監控設備未設置甲烷電閉鎖功能,進行生產作業的。
213088安全監控設備未實現甲烷電閉鎖功能,進行生產作業的。
213089監控主機發生故障,不能保證實現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的全部功能,進行生產作業的。
213090線纜發生故障,不能保證實現甲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的全部功能,進行生產作業的。
213091安全監控系統不具有斷電功能,進行生產作業的。
213092安全監控系統不具有饋電狀態監測功能,進行生產作業的。
213093安全監控系統不具有報警功能,進行生產作業的。
213094安全監控系統無實時上傳監控數據功能,進行生產作業
的。
213095 配置甲烷校準氣樣的裝備和方法不符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作原料氣的甲烷標準氣樣濃度選用純度低于99.9%的。
213096配置好的甲烷標準氣樣不確定度大于5%的。
213097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未按規定設置的。
213098甲烷傳感器斷電濃度未按規定設置的。
213099甲烷傳感器復電濃度未按規定設置的。
213100甲烷傳感器斷電范圍未按規定設置的。
213101 未按規定設置甲烷傳感器,掘進工作面或其回風流中,或掘進巷道長度大于1000m掘進巷道中部未設置甲烷傳感器,仍進行生產作業的。
213102未按規定設置甲烷傳感器,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進風巷未設置甲烷傳感器,仍進行生產作業的。
213103未按規定設置甲烷傳感器,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采煤工作面的進風巷、被串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前未設置甲烷傳感器,仍進行生產作業的。
213104 未按規定設置甲烷傳感器,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未設置甲烷傳感器,仍進行生產作業的。
213105未按規定設置甲烷傳感器類型,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未設置全量程或者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仍進行生產作業的。
213106風流逆轉時,突出煤層采煤工作面進風巷、掘進工作面進風的分風口風向傳感器,不能發出聲光報警信號,仍進行生產作業的。
213107未按規定設置風向傳感器,突出煤層采煤工作面回風巷、掘進巷道回風流中未設置風速傳感器,仍進行生產作業的。
213108突出煤層采煤工作面回風巷、掘進巷道回風流中的風速傳感器,風速低于或者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值時,不能發出聲光報警信號,仍進行生產作業的。
213109 風速低于或者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值,風速傳感器不能發出聲光報警信號,仍進行生產作業的。
213110在采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未設置風速傳感器的。
213111在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未設置壓力傳感器的。
213112 在瓦斯抽采泵站的抽采泵吸入管路中未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或壓力傳感器的。
213113在利用瓦斯時,未在輸出管路中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的。
213114在礦井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未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的。
213115在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未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的。
213116在主要風門未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的。
213117主要風門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風門開關傳感器不能發出聲光報警信號,未整改,進行生產作業的。
213118在甲烷電閉鎖、風電閉鎖的被控開關的負荷側未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
213119國有重點煤礦未實現與礦務局(公司)安全監控系統聯網,仍進行生產作業的。
213120國有地方和鄉鎮煤礦未實現與縣(市)安全監控系統聯網,進行生產作業的。
213121未按規定設置監控分站,監控分站設置地點違反規定的。
213122未按規定設置監控分站,監控分站設置區域違反規定的。
213123 未按規定懸掛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距頂板(頂梁) 大于300mm,距巷壁小于200mm的。
213124未按規定設置甲烷傳感器,采煤工作面兩條回風巷未分別設置甲烷傳感器的。
213125未按規定懸掛一氧化碳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距頂板
(頂梁)大于300mm,距巷壁小于200mm的。
213126不按規定安設風速傳感器,風速傳感器設置在前后10m 內有分支風流、有拐彎、有障礙、斷面有變化、不能準確計算風量的地點的。
213127未按規定設置煙霧傳感器,巷道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
10m~15m處未設煙霧傳感器的。
213128 未按規定設置溫度傳感器,溫度傳感器距頂板(頂梁) 大于300mm,距巷壁小于200mm的。
213129未按規定設置溫度傳感器,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及地溫高的礦井,采煤工作面回風流距離風流匯合口 10~15m 處未設溫度傳感器的。
213130未按規定設置溫度傳感器,機電硐室內未設溫度傳感器的。
213131安全監控系統功能不全,無模擬量實時曲線、歷史曲線顯示功能,在同一坐標上不能顯示最大值、平均值、最小值等曲線,不及時進行整改的。
213132安全監控系統功能不全,無開關量狀態圖、柱狀圖顯示功能,不及時進行整改的。
213133安全監控系統功能不全,無報表、曲線、柱狀圖、狀態圖、模擬圖、初始化參數等召喚打印功能,不及時進行整改的。
213134安全監控系統功能不全,無人機對話功能,未及時進行整改的。
213135安全監控系統人機對話功能不全,缺少功能,未及時進行整改的。
213136安全監控設備供電電源取自被控開關負荷側,未取自被控開關電源側,未及時進行整改的。
213137改接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或控制線,未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的。
213138拆除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或控制線,未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的。
213139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未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213140斷電控制系統未根據斷電范圍提供斷電條件,未按規定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的。
213141未每月一次對安全監控設備進行調校、測試的。
213142 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傳感器未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氣樣調校的。
213143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傳感器未在設置地點調校的。
213144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未在儀器維修室調校的。
213145未按規定調校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調校周期超過15 天的。
213146未按規定測試甲烷電閉鎖或風電閉鎖功能,測試周期超過15天。
213147未按規定測試甲烷電閉鎖或風電閉鎖功能,可能造成局部通風機停電的,測試周期超過半年。
213148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未及時處理。
213149安全監控設備在故障期間,不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
213150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未填寫故障記錄。
213151 安排使用的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或者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未每天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
213152 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或者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未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礦值班員。
213153 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或者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兩者讀數差大于允許誤差時,未選取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進行對照調校。
213154 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或者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兩者讀數差大于允許誤差時,未在8h內對
2種設備進行調校。
213155不按規定填寫安全監控運行日志。
213156不按規定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
213157安全監控日報表未報礦總工程師和礦長審閱。
213158安全監控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等信息,調度室值班人員未采取措施及時處理,未立即向值班礦領導匯報。
213159安全監控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等信息時,調度室值班人員處未將理過程和結果記錄備案。
213160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調校、維護及收發未由專職人員負責。
213161人員攜帶不符合要求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入井,發放并使用的。
213162安全監控設備使用前和大修后,未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測試、調校合格,未在地面試運行24h~48h便直接下井。
213163除甲烷以外的氣體監控設備,未采用空氣樣和標準氣樣按產品說明書進行調校。
213164選用未經過標定的風速計調校風速傳感器的。
213165選用未經過標定的溫度計調校溫度傳感器的。
213166 不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甲烷傳感器或便攜式檢測儀器的。
213167 不按規定調校安全監控設備的零點、顯示值、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控制邏輯等。
213168 設備機載斷電儀甲烷傳感器未每天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進行對照。
213169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設備機載斷電儀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未采取安全措施,未在8h 內將兩種儀器調準。
213170未按要求建立記錄臺帳及報表,缺記錄臺賬或報表。
213171填報的安全監控日報內容不全,缺內容。
213172填報的報警斷電記錄月報內容不全,缺內容。
213173填報的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內容不全,缺內容。
213174安全監控布置圖未按規定標注,缺內容。
213175斷電控制圖未按規定標注,缺內容。
213176人為故意隔離甲烷傳感器,采用塑料等材料包裹傳感器致使其不能真實監測甲烷濃度。
213177 人為造成安全監控系統不能以地點和名稱為索引進行存儲和查詢的違法行為。
213178將監控分站未設置在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其距巷道底板小于300mm的違法行為。
213179將監控分站違反規定設置在下列區域:(1)斷電范圍內;
(2)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內;(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4)掘進工作面內;(5)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6)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巷道內的違法行為。
213180 在井下下列地點不設置甲烷傳感器:(1)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和回風隅角,高瓦斯和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回風巷長度大于1000m時回風巷中部(2)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高瓦斯和突出礦井的掘進巷道長度大于 1000m 時掘進巷道中部(3)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進風巷(4)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采煤工作面的進風巷;被串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前(5)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6)使用架線電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內裝煤點處(7)煤倉上方、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8) 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內(9)井下臨時瓦的違法行為。
213181采用兩條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未在兩條回風巷分別設置的違法行為。
213182在專用排瓦斯巷不設置甲烷傳感器的違法行為。
213183有專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未設置甲烷傳感器的違法行為。
213184高瓦斯礦井雙巷掘進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未設置甲烷傳感器的違法行為。
213185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未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的違法行為。
213186 掘進機未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違法行為。
213187主要通風機的風硐內未設置風壓傳感器的違法行為。
213188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未設置風速傳感器的違法行為。
213189甲烷傳感器數據未傳輸至地面主機。
213190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在饋電傳感器顯示無電的狀態下對甲烷傳感器進行甲烷電閉鎖功能測試。
213191延伸甲烷傳感器線路時,刪除安全監控系統故障閉鎖功能。
213192采掘工作面正常期間未進行甲烷傳感器調校,監控系統中加注“調校”字樣,造成瓦斯超限報警短信發布功能失效。 213193整理監控線路、更換甲烷傳感器等非調校甲烷傳感器時,在安全監控系統中將相關甲烷傳感器名稱增加“調校”字樣。
213194 對甲烷傳感器使用 2.02%標準甲烷氣樣調校時,測量值穩定顯示時間不足90s。
213195 未對地面監控中心站備用電源進行測試,電網停電后,不能保證備用電源連續工作時間不小于2h。
213196電網停電后,井下監控系統分站備用電源連續工作時間不足2h,未及時更換。
213197人員下井未攜帶標識卡。
213198礦調度室值班員未監視人員位置等信息,未填寫運行日志。
213199有線調度通信系統調度電話至調度交換機(含安全柵),未采用礦用通信電纜直接連接,利用大地作回路。
213200井下必須設置的調度電話由井下就地供電。
213191井下必須設有調度電話經有源中繼器接調度交換機。
213192 井下必須設有的調度電話至調度交換機的中繼器通信距離大于10km。
213193 井下中央變電所沒有直通礦調度室的有線調度電話或功能不符合要求的違法行為。
213194 采區變電所沒有直通礦調度室的有線調度電話或功能不符合要求的違法行為。
213195井下調度電話由井下就地供電的違法行為;
213196在粉塵濃度超過規定的作業環境,未開啟防塵設施的;
213097井下掘進時,爆破前后未沖洗巷幫;
213098采煤機、掘進機內、外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或未使用降塵,仍進行割煤(矸)作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