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在科長與副科長的領導下,做好自身分管工作。
第二條編制 “本質安全型”企業建設計劃與考核辦法,監督檢查計劃的執行情況,提出考核意見和改進要求。
第三條按集團公司要求,定期規劃三年安全管理戰略目標。
第四條協助有關部門修訂完善安全生產相關制度。
第五條進行礦區污染源調查,配合開展現場監測工作,制定管理目標、指標與管理方案隊礦區重大污染源加以治理,杜絕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
第六條開展計量標準化工作,組織計量器具檢定工作,確保在用計量器具參檢率與檢定合格率達到規定要求。
第七條按時完成安全生產科技項目的立項、申報與成果推薦工作。
第八條監督檢查環境管理體系覆蓋范圍內各單位環境因素控制措施落實情況,確保礦區環境安全。
第九條定期收集、識別礦井安全生產所適用法律、法規、標準與其他要求,建立并更新相關名錄。
第十條完成科長交辦的其他臨時性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