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各基層單位每月由黨支部書記牽頭,組織一次定期的針對現場不安全行為的糾正巡查工作,巡查要覆蓋所管轄區域生產作業全過程、全方位。并定期召開一次不安全行為分析會,對本單位出現的不安全行為從制度、崗位職責、人員家庭因素等方面進行分析,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防范措施。對于一般性C類不安全行為人員,由本單位組織進行幫教和培訓,開班前必須認真制定開班報告、培訓教案及考試試卷,培訓結束后,必須經安全管理科及專業科室認可后方可上崗。
第二條對于B類及以上不安全行為或12個月內出現兩次不安全行為人員,由安全管理科出具培訓通知單,由培訓中心按不安全行為類型分采掘、機電、運輸、通風專業每旬組織一次培訓。
第三條對較嚴重的不安全行為人員,每旬要由培訓中心、安全管理科負責組織,分專業由專業副總及以上領導進行幫教培訓。
第四條以上所有不安全行為人員在礦培訓期間,不支付任何工資,每天只發生活費20元,每月由安全管理科、培訓中心出具證明,報人力資源科執行,如不按規定參加培訓,按曠工處理。
第五條不安全行為人員要過三關:
第一關:找本單位支部書記進行談話,明白不安全行為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正確的操作方法。
第二關:找技術主管進行培訓,系統學習專業知識和安全操作的流程。
第三關:不安全行為人員帶親屬到安全管理科領取處罰單,如果不帶親屬領取處罰單的,由單位停止工作,停工期間,按礦工處理。
第六條不安全行為人員過關時間為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