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礦總工程師在礦長的領導下,對礦井防治水工作負直接責任(技術負責人)。
第二條保證全礦防治水相關技術負責人的管理到位,確保技術管理體系暢順。
第三條礦總工程師要協調和解決防治水工作方面的難點和問題,總結防治水工作所取得的成績和不足,并對本月防治水工作做好計劃。
第四條組織編制和檢查防治水工程及防斷層水、防老空水煤(巖)柱的設計。
第五條組織制定并審批防治水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及時審批各種施工措施,為科學施工提供可靠依據。
第六條負責主持制定煤礦防治水工作計劃和防治水工程《作業規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者進行教育和處罰。
第七條經常深入生產一線,認真檢查督促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止安全生產失控和漏管。
第八條推廣應用防治水方面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把技術創新作為我礦技術發展的一種內在動力。對有優秀設計和發明創造的科技人員進行評比表彰,調動廣大技術人員鉆研技術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