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礦長是本礦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礦防治水負全面責任。
第二條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落實上級頒發的防治水方面的法律法規,建立專門防治水機構,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經常聽取礦總工程師和地測部門對防治水工作規劃、計劃和相關工作情況匯報,并保證人力、物力和相關資金的落實。
第四條按《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負責組織制定每年的防治水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負責組織實施每年夏季的礦井水災演習。
第五條對煤礦水害隱患要及時組織處理,發生傷亡事故時必須及時向有關部門(市委、當地政府及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積極穩妥的措施,立即組織搶救,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嚴禁遲報、謊報、瞞報各類傷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