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神華集團公司【2010】415號文件”落實帶班人員的主體責任,建立正常的生產秩序,保證各項生產活動有序進行,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規定精神,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1.帶班人員在本班結束后,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職責,并按《礦井負責人帶班記錄簿》的相關項目填寫這齊全,不得漏項。
2.帶班人員交接班地點在井下+556水平井底車場當面進行,嚴禁電話或帶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導致工作失誤或誘發事故。
3.交班人員要認真如實地介紹當班帶班區域各工作面(點)的安全狀況,設備的運轉情況,有無安全隱患,以及下一班可能發生的問題及時處理意見和其它注意事項,交代完畢后經雙方在帶班記錄簿上簽字后,方可下班。
4.未完成當班任務或發現事故未處理完畢,不準離開工作地點,等待下一班帶班人員到達并完成交接后,才能離開;因特殊原因當班處理不了的,必須向礦調度室匯報,并在交班地點與下一班交代清楚處理措施、目前進度、應當注意事項等,并如實填寫在帶班記錄簿上。
5.超過交接班時間,如交接人未見到接班人不準離開崗位,否則按脫崗、早退(除特殊情況外)進行處理,如無人接班應及時向調度室匯報,并堅守崗位直到有人接班為止。
6.下井帶班人員必須了解井下設備、設施的安全狀態、各工種循環作業的操作情況和機械運轉情況,研究解決井下存在的問題,提出可操作性建議、按照礦領導下井帶班規定的表格作好帶班記錄,填寫行走路線、當班發現的問題、交下班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