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每年初應根據礦井全年接續情況制定防滅火工程計劃,并按計劃實施防滅火措施,當礦井接續改變或現場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調整防滅火工程計劃。
第二條
必須采用正規開采順序,依次開采,避免在一個采區形成兩個以上孤島采面。不得在同一區段(條帶)采空區的兩側同時回采。
第三條
優化采煤工作面接替順序,避免尾隨采煤工作面沿空掘進,以防掘進頭與采面間漏風。不得已出現該情況時,掘進頭與采面間距應不少于500m。
第四條
沿空掘進應留設不小于2m的煤柱,避免向鄰近采空區漏風。
第五條
正常情況下,對沿空掘進巷道每周取一次氣樣,分析測定采空區有害氣體情況。若出現異常,每班必須至少進行一次溫度測定、一次鉆孔氣樣分析。根據鉆孔的溫度和氣體濃度,分別繪制出與時間的變化曲線。
第六條
沿空掘進揭露聯絡巷、溜煤眼、廢棄巷道時,要及時采區措施,進行防滅火處理。
第七條
對于巷道冒預、煤柱破碎區域或巷道揭露的斷層、廢棄巷道的首先進行背幫、用不然材料充填、噴漿和注膠處理,并根據現場條件設置測溫、取氣鉆孔,孔底距表面距離必須大于2m,用水泥或聚氨酯密封。
第八條
對相鄰采空區的切眼和停采線附近50m內應加強觀測,并進行防火預處理,發現隱患必須進行處理。
第九條
對巷道自然危險區域采用噴漿和注凝膠等技術,對采空區自然危險區域應采用加快推進速度、灌漿、注氮或汽霧阻化劑等防治自然發火措施。
第十條
對采過的溜煤眼、聯絡巷等與采空區相通的巷道,必須采取可靠的封堵措施。
第十一條
采煤工作面停采、回撤期間,應及時調整工作面風量,并進行自然危險性預測,有危險時應采取預防措施。
第十二條
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應及時組織回撤,并進行永久性密閉,從停采之日起最遲不得超過45天,并預留注氮管理和觀測孔。
第十三條
采煤工作面封閉后,必須對停采線采取注氮等措施進行預防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