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管理中心管理員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麥地掌煤礦)
設備管理中心管理員應積極配合分管領導在分工范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及安全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管理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職業衛生知識、設備管理方面專業知識、安全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知識。
一、崗位職責
1.認真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及安全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標準等,熟練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與職業衛生知識及安全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知識,嚴格遵守上級安全指示、指令和各類規章制度。
2.在設備管理中心主任的領導下,嚴格按照質量標準,抓好設備質量管理工作、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安全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解決現場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3.按照工作需要參與機電設備、綜機設備、特種設備臺賬管理,負責組織設備現場清查和待修備用設備的管理工作,掌握關鍵設備的備用情況及現場設備的使用情況。
4.參與特種設備的年檢和認證工作,確保礦屬各單位的特種設備高效、安全使用。
5.負責分管人員日常工作的落實工作。認真抓好新安頭面看現場及設備籌備計劃的落實。
6.及時上報分管業務范圍內的技術資料、報表。
7.及時向分管領導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8.嚴格遵守廉潔自律制度,廉潔勤政,奉公守法,杜
絕各種違法違紀行為。
9.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10.協助主任對設備,重大災害因素發生變化時的安全風險專項辨識及新設備試驗推廣前的安全風險專項辨識。
11.協助主任抓好本部門的安全風險管控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責任追究
1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設備管理中心管理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未及時組織人員對分工范圍內作業場所的安全風險進行辨識并進行分級管控或者未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的,對辨識的風險未進行分級管控或者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對辨識的重大風險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或者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13.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設備管理中心管理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與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與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14.對分工范圍內的設備管理工作不認真,不完善影響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安全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設備管理中心管理員負直接責任。
15.因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或不嚴格把關設備檢修質量,影響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安全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的,設備管理執行管理員負直接責任。
16.因設備準備不足,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的,設備管理中心管理員負直接責任。
17.未及時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和職業衛生檢查及安全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檢查,或發現問題未能解決的,設備管理中心管理員負直接責任。
18.出現明顯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造成國家財產受到損失的,設備管理中心管理員負直接責任。
19.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職業衛生、安全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設備管理中心管理員負直接責任。
20.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