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煤礦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測、評估、監控措施的管理規定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安全生產法》,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加強我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預防能力,實現礦井生產工作從被動防范向源頭管理轉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國家規定的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臨時生產、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井上下場所和設施)。按照《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的規定,以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文件規定,屬于申報登記范圍內的設備、設施、場所、危險品等。
公司規定的重大危險源指:除國家規定的危險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火災、瓦斯煤塵爆炸、重大機械、設備損壞以及對社會產生重大影響的設備、設施、場所、危險品等。
第三條 公司各單位、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責任制度,有效地控制潛在的危險因素,確保職工的安全、健康和生產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基層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安監處負責公司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各分口要協調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