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質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機構配備不健全,或當班無質檢員或驗收員時,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當班質檢員或驗收員不能履行職責,對于存在的質量問題不進行處理的,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第三十九條 施工單位無作業規程施工,立即停工整頓,并處罰金1000元。沿用、套用作業規程,內容不齊全,審批、貫徹手續不齊全,責令重新修改補充完整后上報,并處罰金200元。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未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或在施工過程中偷工減料。一經發現,要求立即返工處理,并處罰金2000元。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所屬工程施工地點工作面后50m范圍內未按照文明施工要求施工者,每發現一處則處以罰金50元。
第四十二條 進場的物資材料不符合工程建設要求,或不能出具相關的檢測報告,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更換。并處于罰金5000元。
第四十三條 作業場所未懸掛三圖一表的,處罰金200元。三圖一表不規范或不符合現場實際的,處罰金100元。
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未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情況下,擅自進行隱蔽的,處以罰金500元。施工單位所做隱蔽工程質量檢查記錄不全的,檢查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第四十五條 施工單位如違反本管理辦法,處于罰款,并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報公司備案并提交神華集團備案。
第四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對每批次進場原材料的質量及規格進行監督并組織抽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備案在冊。如因監督不到位而造成不合格原材料入場或不合格原材料用于施工及相關內業資料不全時,每發現一次處以監理單位罰金500元。
第四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與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四十八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并結合監理投標文件對工程項目進行監督管理??刹扇∨哉?、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對于應當采取旁站而未采取的,視情況給予監理2000到5000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 監理單位如違反本管理辦法,處以罰款,勒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報公司備案并上報神華集團備案。
第五十條 未盡事宜可參照相關招投標文件及施工合同執行相關標準。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條 其他未盡事宜另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