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各級領導深入現場了解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制止違章現象,根據《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總局令86號)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總局令33號),制定本制度。
(二)一般規定
1.帶班領導必須經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取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并熟悉井下各生產系統。
2.帶班人員范圍:礦長、黨委(支部)書記、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
3.帶班次數:煤礦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 5 次。其它礦領導帶班下井次數不得少于10次。
4.其他人按上級主管部門規定執行或由礦自行規定。
5.每月底前制定下月帶班工作計劃,帶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下井帶班工作計劃,特殊情況不能帶班的,必須書面委托有帶班資格的人員帶班,確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領導帶班。
6.凡是井下有人工作的班次必須有領導帶班,帶班人員與當班職工一同入井,一同出井,且帶班時間不得低于 8 小時。
(三)帶班人員職責
1.帶班人員必須掌握當班的安全生產狀況。即人員到崗情況、設備情況、生產(作業環境)安全情況、生產任務(產量)完成情況等,對當班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2.帶班人員必須做到與職工同下同上,發現的安全隱患得不到處理不放過。
3.帶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并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4.關口前移,重點加大對生產中各重點環節的檢查和巡視,必要時,對重點工作、關鍵環節及重大隱患的處理蹲點把關。
5.認真檢查各作業點的工作人員是否執行操作規程,有無違章作業現象,協調所在區域的區隊之間、各環節的關系,維護安全生產秩序。
6.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并及時向礦調度室匯報。
7.如實填寫帶班記錄、交接班記錄。
(四)考核及相關規定
1.由礦安委會辦公室對帶班人員進行考核,報礦長審定后執行。
2.帶班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擅離職守,不能完成規定帶班次數的,給予罰款處罰。
3.帶班人員未與當班員工同進同出的,帶班時間不足 8 小時的,按違反勞動紀律論處,并視其情節輕重,必要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造成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4.未填寫帶班記錄、交接班記錄的,給予罰款處罰。
(五)下井帶班交接班制度
1.下井帶班人員在本班結束后,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職責。
2.下井帶班人員在井下指定地點當面進行交接班,嚴禁電話交接班,工作面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必須提前通知接班領導到現場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導致工作失誤或誘發事故。
3.交班人員要認真如實地介紹當班帶班區域各工作面(點)的安全狀況,設備的運轉情況,有無安全隱患,以及處理意見和其它注意事項,交代完畢后經雙方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簽字后,方可下班。
4.交接班人員必須認真對待交接班工作,必須做到工作面情況交待不清不交接、安全防范措施不清不交接、工作安排不到位不交接。做到“面對面手拉手,你不來我不走”,將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切實做好交接班工作。
1.領導下井帶班記錄的內容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
2.領導下井帶班記錄必須由當班帶班領導本人填寫,嚴禁他人代為填寫,以確保記錄的真實性。
3.領導下井帶班記錄與下井記錄、檔案應一一對應。
4.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由礦安監科負責收集、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5.凡未按要求建檔或檔案資料保管不善出現遺失、損毀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七)下井帶班公示制度
1.下井帶班人員應在井口和調度室顯著位置公示,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2.公示內容:當天(班)公示帶班領導的姓名、帶班班次、區域。月底公示當月帶班領導帶班次數及班次。
3.公示欄填寫內容必須確保真實性,嚴禁出現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現象。
4.領導下井帶班公示接受職工監督,如發現公示內容不實,可向礦安委會辦公室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