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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