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隆安煤業地測資料、技術報告審批制度
一、為采區設計而提供的采區地質說明書由礦總工程師審查后報公司批準。 二、回采工作面掘進地質說明書由礦總工程師審批。 三、回采地質說明書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綜采工作面回采地質說明書,必須報公司批準。 四、礦井地質報告(修改)報省煤炭廳批準。 五、大型貫通設計由公司審批。 六、儲量變動的審批應按照《生產礦井儲量管理規程》第三章第四節第42條辦理。 七、編制的各種礦圖,必須按標準圖簽規定的內容履行簽字手續。 八、地測部門編制的各種安全措施,必須經有關部門會審簽字,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