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地質技術管理制度
1、 礦井水文地質工作是保證煤礦安全正常生產建設的一項重要技術基礎工作.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防止重大水患事故發生,必須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要求.
2、各生產單位負責人對所在礦井防治水工作負領導責任,實行全面領導,定期分析研究解決防治水工作中的問題,檢查各項防治水工作進展情況,在人力、物力、資金等方面給予保證,各生產單位總工程師對礦井防治水工作負技術責任,直接領導礦井防治水工作,為防治水患提供保證;地測部門是礦井防治水業務保安部門,必須按照五項業務責任制度和有關規程規定有計劃地開展水文地質工作,為礦井防治水預防重大水患事故負業務責任;設計部門要將防治水工作列入設計內容;各采掘(隊)長對本區的防治水安全措施的落實同第一責任,班組長對本班組的防治水安全措施的落實負直接責任;安監部門對防治水的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進行監督檢查。
3、礦井水文地質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礎。為此,必須依據礦井水文地質規程的要求,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礦區(井)水文地質調查、勘察的觀測工作,查明礦井的各種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規律,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術依據,并根據生產計劃安排的需要,不間斷地提供水情資料和年(每年的2月底前)、季(季第一個月份的10日前)、月(每月10日前)水害情況預報,井巷接近危險地段或水情發生變化要根據有關規定提供臨時水害通知單。各種水情資料、水患預報要詳實、具體,要有超前性;措施要有針對性,可操作性要強,經所在礦井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后,發至技術科、施工隊組、安監處和有關領導。
4、設計部門必須認真分析研究水患預測預報資料的有關的水文資料,在編制采掘工程設計時充分考慮水害因素,從工程設計開始,為防止重大水患和探放水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并將探放水工程納入采掘工程設計和工作面計劃時間表內。
5、每一生產礦井必須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在受水害威脅地區進行采掘施工前,必須首先查清水文地質條件,地測部門寫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意見,并提出防范措施。防范措施經所在單位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采掘工程待確認水患排除后方可施工。
6、探查水壓大于2Mpa的探放水工程設計,經所在單位的總工程師審查后報上級有關部門批準。探放水設計經批準后,屬于鉆探施工部分由鉆探部門編制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由所在單位總工程師審批,并取得開工許可證后方可方施工。
7、在存在老空區積水威脅的地區施工探放水工程前,都必須確定探水線,并準確的將積水范圍、積水標高、積水深度、積水量、動水量及探水線填繪在專業礦圖上。
8、各類井巷工程貫通前,被貫通巷道有積水淤泥或水文情況不清時,必須在距貫通點30米(煤巷)或20米(巖巷)前,發放水害通知單,查清條件,待排除積水或淤泥后方可貫通。
9、由于受巖溶陷落柱影響所造成的高水位異常區和巖溶陷落柱懷疑區,必須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綜合勘探,查清巖溶陷落柱的分布位置,含、導水性能及高水位異常原因、范圍,探查原則“先物探,后鉆探”,探查結束后提出成果報告及防范措施。不進行專門勘探,水文地質條件不清,在上述區域不得設計采掘工作面,更不得施工,對于經探查確定的巖溶陷落柱無論是否導水,均要按規留設煤柱。
10、礦井之間的隔離煤柱必須按有關要求留設。所有防水煤柱內不得進行任何采掘活動,以保證煤柱的完整性與隔水的可靠性。如因工程需要不得不開掘巷道時必須提出專門報告和相應的有效措施,經上級部門審查后上報當地煤炭局審批,不經正式批準不得施工。
11、堅持水害隱患定期排查制度,由總工程師組織每半月進行一次,地測部門由部門負責人組織每周進行一次,對重點水害問題地測部門應隨時組織會商,每次會商結果均要有正規記錄,內容要齊全、規范。各級水害隱患(分A、B、C三級)排查結果及防治措施,分別填寫水害隱患統計表,發至主管領導及安全監察部門。經排查確認的B級水害隱患及其防治措施經所在單位總工程師批準后,發主管領導及安全監察等部門,并抄報礦務局備案。對B級水害要重點監測,并執行人員現場盯崗制度,直至水害排除。
12、當井下工作面出水或出現水文地質異常情況時,要求主管領導和有關技術人員立即趕到現場,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并對井上下鉆孔水位及涌水量、水質進行監測,對收集到的數據及時地進行分析、整理,提出結論性意見。
13、堅持質量標準化與安全生產一體化管理,杜絕防治水工作中的隨意性和僥幸思想,規范礦防治水安全技術工作,以高質量的礦井防治水工作保證礦井的安全生產。
14、對地表水一般情況每月觀測一次,在雨季或暴雨后根據需要增加觀測次數。
15、為加強礦井防治水工作、預防重大水患事故發生,應制定防治水管理工作十不準:
?、?各類防隔水煤柱內不準隨意布設巷道。
② 當采掘工程施工中出現突水征兆時,不準繼續施工。
?、?探放水鉆孔正式探水鉆進前,未安好孔口裝置時,不準繼續鉆進。
④ 被貫通巷道有積水、淤泥或水文地質情況時,不準貫通。
?、?所有下山掘進巷道無特殊原因未到位不準停止掘進。
?、?上方或上覆巷道、老塘有積水威脅或情況不清時不準施工。
?、?在高水位異常區和陷落柱懷疑區內的工作面上未經探查,不準回采。
⑧ 回采工作面波及范圍內的水文鉆孔或封閉不良鉆孔,未經處理前,不準回采。
?、?探放水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未經總工程師批準時,不準施工。
⑩ 受底板奧灰高壓水威脅的礦井,深部水平的井巷不準布置在灰巖及以下的層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