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煤礦地質預測預報管理制度
大元煤礦地質預測預報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做好礦井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的預測預報工作,確保礦井安全生產,杜絕礦井地質災害和透水事故的發生,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嚴格按照《礦井水文地質規程》、《煤礦防治水條例》中關于礦井水害分析及預測預報的要求,做好水害分析、預測預報工作,確保礦井安全生產。
第三條、每年年初、季初,由煤礦安全生產技術室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根據礦井采掘計劃,結合水文地質資料,全面分析水害因素,繪制水害預測圖,編寫水害分析報告。水害分析報告編制完畢后,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查、批準。
第四條、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科負責人對各采掘工作面每月組織一次檢查,對年初、季初編制的水害分析報告及預測圖及時進行補充、修訂和報批。
第五條、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科負責人應定期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險情,及時發出水害通知。
第六條、礦井各施工地點的水文情況發生異常,各負責采掘的技術人員,及時向煤礦安全生產技術室負責人匯報,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科負責人在規定時間內向公司安全生產技術部匯報。
第七條、各采掘隊負責人、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科負責人注意收集各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質資料,為預測預報工作提供依據。
第八條、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對可能出現水害的施工地點,作業規程中必須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九條、根據地質資料和實際測量工作,準確預報掘進巷道前方是否有老窯、采空區和火燒區存在,確保施工安全。
第十條、貫通巷道貫通前,炮掘不小于20m,機掘不小于50m,必須下達貫通通知單。
第十一條、違反本制度任一條款規定處相關責任人50-2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