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金礦業(yè)地測防治水工作實施細則
照金礦業(yè)地測防治水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礦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減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根據(jù)《安全生產(chǎn)法》、《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chǎn)安全事故的特別規(guī)定》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公司地測防治水工作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公司防治水工作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
第三條 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礦長)是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具體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司成立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小組。設置專門防治水機構,配備1-3名防治水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yè)隊伍。負責日常防治水工作和檢查防治水工程進度,解決防治水工作中的問題。
第五條 公司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和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六條 公司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公司井田范圍內(nèi)及周邊區(qū)域水文地質(zhì)條件不清楚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況。在水害情況查明前,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第八條 發(fā)現(xiàn)礦井有透水征兆時,應當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脅區(qū)域內(nèi)的采掘作業(yè),撤出作業(yè)人員到安全地點,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條 公司應對職工進行防治水知識的教育和培訓,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防治水知識,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災的能力。
第十條 公司應加強防治水技術研究和科技攻關,推廣使用防治水的新技術、新裝備和新工藝,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公司應當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