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特殊過程審簽制度
防治水特殊過程審簽制度
1、防治水辦公室是井下探放水實施部門,探放水隊具體實施采掘工作面的超前探放水任務。
2、在水文地質異常區域進行防治水、探放水工作時,必須采用相應的技術手段或方法確保防治水施工的安全,以防止突水事故的發生。
3、回采工作面在回采之前必須對物探異常區實施防治水,查清異常區域的地質、水文情況。
4、防治水工程無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的,不準進行防治水、探放水工程施工。
5、防治水相關的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及設計方案的編制工作由施工隊提出后,由防治水辦公室防治水人員根據地測資料及相關業務部門提供的技術資料進行編制,經相關業務部門審查,防治水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總工程師簽發。
6、防治水辦公室防治水規程編制人員及相關業務部門要對防治水相關規程、措施及設計方案中業務范圍內的基礎資料進行仔細對照,嚴格審查,提出意見和建議。
7、探放水隊必須嚴格按工作面作業規程中的探放水規定進行作業,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安全指揮中心并經審核、簽字后,方可施工。
8、作業規程必須編制超前探放水設計及探水、放水安全技術措施,否則,技術部門不得審批該作業規程。防治水辦公室匯報,重新制定措施,